王祖蓝方回应cos葫芦娃被判侵权:因网络配图引发的相关纠纷与王祖蓝无关

2020年07月15日 10:49 次阅读 稿源:快科技 条评论

14日深夜,针对针对cos葫芦娃被判侵权一事,王祖蓝工作室发布声明回应称,2016年王祖蓝在综艺节目录制全程身着黑白条纹针织衫,未以“葫芦娃”形象进行cosplay表演,因网络配图引发的相关纠纷和争议均与工作室及王祖蓝无关

声明称,近期因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某卫视节目侵权的一纸判决,引发部分网友及营销号散布不实言论,诋毁我工作室艺人王祖蓝存在“侵犯版权”行为,部分配图更是出现使用网络素材,造成“张冠李戴”的现象,误导大众。

王祖蓝于2016年受邀参加了一档综艺节目,该节目录制全程王祖蓝身着黑白条纹针织衫,并未以“葫芦娃”的形象进行cosplay表演,有关微博账号转发的配图也非王祖蓝本人在该节目中产生的演出内容,因因网络配图引发的相关纠纷和争议均与工作室及王祖蓝无关。

据悉,上影厂起诉称,其系“葫芦娃”著作权人。“葫芦娃”系国内外熟知的经典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上影厂认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安徽卫视认为,他们采用葫芦娃的形象并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仅仅是对葫芦娃形象的创造性使用,不仅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反而对“葫芦娃”形象起到了推广的作用。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来了就笑吧》中王祖蓝的表演,演员表演采用的服装造型虽然在发型、脸型上与涉案作品存在一定差异,但经比对演员使用的大型半身图案、服装配饰均与涉案作品相同,而涉案作品中人物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装配饰占据涉案作品的比重较大,是区别于其他作品而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体现,可以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侵害了上海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双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影厂的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时间间隔、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被告虽主张已经下架涉案节目,但在庭审时仍然能够在线观看,并未及时停止侵权,客观上扩大了损害结果。

综上,法院酌情确定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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