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回复某宝言论 某法律专业银行一线员工有话说

2014年03月27日 14:35 次阅读 稿源:cnBeta.COM 条评论

今天在网上看到支付宝某员工效仿其教主马云,对四大行调整快捷支付额度的决定颇有讨伐之意,看过此文之后,作为工行的一名一线从业人员愿把自己的观点与其分享,相互交流学习。

1:先纠正支付宝员工的一个误区。86号文准确意义上并不是法律,只算是部门规章。工行已经解释过:快捷支付的违规进行,是因支付机构的不配合。故银行机构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出台了此调限方案,也凸显了金融行业审慎操作,安全为王的一贯风格。

2:支付宝快捷支付存在的安全漏洞众所周知,者之前在电子银行工作时,几乎每天都会有客户因支付宝快捷支付无缘无故扣划账户资金而要求银行赔偿的投诉事件。不得不承认,今天的快捷支付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客户群,可是有很多客户并没有资金风险防控意识,一旦出现问题,他们的第一反应就是:“银行为什么无缘无故扣我钱!”这也印证了广大客户不解内情,银行无形当中成为了支付宝快捷支付的替罪羊。试问支付宝此员工,相较于客户资金的安全性与你们承诺资金被盗后的百分百赔付,孰轻孰重,答案应该一目了然了。

正如支付宝员工所言,工行也有自己快捷支付系统:工银E支付,支付方式与快捷支付相似,但是,此业务是依托工行庞大的物理网点以及功能强大的电子银行系统验证后方能开通的,且额度也只限定在3000元一下。试问,工行对自己的快捷支付限额都要求如此严格,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何不能要求自己也被一视同仁。

3:至于支付宝员工所称:四大行垄断市场。这是对垄断法的断章取义,误读所致。单靠四大行的发卡量占据市场份额的50.67%就断定四大行构成垄断,系法律知识欠缺所致,《反垄断法》第19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方有可能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况且四大行发卡量并无触及此规定。相反,阿里巴巴一家就占据B2B市场份额的47%,B2C的31.4%,是否就可以推定阿里巴巴具有市场垄断地位?

至于支付宝员工依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四款和第五款之规定,认为四大行合谋实施垄断行为,实则是对法律的误读。四大行出台此调限规定是本着审慎经营的原则,保证客户资金安全方面考虑,这也正符合《反垄断法》第15条第二款之规定: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四大行的这一举措正是基于此项规定,提高快捷支付安全性,降低风险成本。

4:支付宝员工认为用安全介质进行手机支付会剥夺客户的乐趣,影响支付体验,不禁让我对你们所倡导的快捷支付产生疑问:你们把客户的账户安全置于何地?试问,以牺牲资金安全性为代价的支付体验,会给客户带来乐趣吗?

5:此文还需重点强调的一点就是:工行只是针对快捷支付业务的额度进行了调整,但是通过网银渠道向支付宝账户转账,并没有任何限制,“打压”一说,不知从何而来。工行从安全性考虑,针对网银,手机银行客户,如需进行大额交易,提供了二代U盾,电子密码器,以及最近推出的网银&手机二合一U盾。针对小额支付业务(3000元一下)的业务,有工银E支付供其选择。

6:作为大型商业银行,一直把审慎,安全作为立行重中之重,也正因此,才能在几次大的国际金融动荡中为国家的经济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最后,借用马云的一句话:市场不相信眼泪。可是我们相信客户的眼泪。你若扛住,客户资金被盗,他们能扛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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