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雷军旗下的小米与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小米金融”)长达四年的商标纠纷尘埃落定。7月7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披露的《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驳回山东小米金融上诉,维持原判。原判中,山东小米金融被要求停止使用“小米金融”相关标识,变更企业名称以及赔偿小米3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而就在几天前,7月4日小米金融发布一则澄清公告,称其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山东小米金融没有任何关系。
山东小米金融给小米带来的“困扰”
根据二审判决书,山东小米金融成立日期为2015年4月17日,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的经营范围为: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财务管理咨询服务、车辆贷款信息咨询服务;股权投资;网上经营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娱乐设备、黄金珠宝首饰;二手车评估、资产评估;二手车中介服务,企业形象宣传策划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山东小米金融的官网介绍自己称“小米金融是一家以产业投资为依托,以资本经营为主导。集金融服务、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及实业投资于一体的金融管理服务机构”。
而小米申请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的公证书中也显示,山东小米金融在官网以及微信公众号中也多处使用了“小米金融”字样以及标识,并且点击手机页面中的“最新热卖”,显示有“小米金融”相关“基金”产品,在推荐页面均载有“超高收益小米专享”。甚至有用户留言称:“我为什么没有额度,从小米1到现在的小米4都用过,在小米网消费几万元,你们看着办”。可见,有用户是没有分清两家公司的。
2020年5月,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发布通告,表示正在侦办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业务员栾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7月3日,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再次发布通告,表示正在侦办称正在侦办山东小米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请张店区集资参与人员报案。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通告
对此,7月4日,小米金融发布澄清声明称,其与“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并且还贴出2018年12月底的法院判决书,以此力证“清白”。
小米金融澄清声明
长达4年的商标纠纷
实际上,小米在2015年就注意到山东小米金融,并于2016年提起诉讼。
2018年12月底,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为:山东小米金融立即停止在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小米金融”和“xiaomijinrong100”标识;赔偿小米30万元;在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消除影响;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小米”字样等。
判决理由包括小米提交的商标均在商标有效期内,山东小米金融公司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小米公司享有商标权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已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且涉案商标在移动互联网服务中的知名度已经延伸到金融服务上,山东小米金融侵犯了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对此,山东小米金融认为一审认定其具有搭便车故意有悖于常理,赔偿30万元费用等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二审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的五个焦点问题一一做出回应。其中,最主要的问题——上诉人是否侵犯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该法院表示山东小米金融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提供的金融信息平台服务中使用与小米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小米金融”标识以及“xiaomijinrong100”字样,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山东小米金融公司与小米公司存在特定关联关系,由此产生对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公司的“小米金融”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存在搭便车的恶意。故一审法院认定山东小米金融公司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原告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定,山东小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小米金融是小米旗下的金融科技服务平台,主要包括互联网小贷、第三方支付、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保险、供应链金融、金融科技、虚拟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及海外业务等板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