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浦东法院公众号消息,因消费者选择使用“支付宝”操作付款,手机界面却跳转到“家政加”弹窗,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支付宝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斑马软件公司)起诉至法院。
2021年7月16日上海浦东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斑马软件公司赔偿支付宝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8.5万元,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原告支付宝诉称,支付宝公司系“支付宝”App的主要经营者,对其流量利益和商誉等享有合法竞争利益。URL Scheme系iOS系统内App开发者常用的技术开发协议,用于识别特定手机App或功能模块,并实现各App之间的顺利跳转。支付宝公司在业内早已将“alipays://”或“alipay://”公示作为“支付宝”App的URL Scheme,以便各类应用软件识别。
然而,支付宝发现,斑马软件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家政加”App中设置了与“支付宝”App一致的URL Scheme“alipay://”,该行为导致用户在使用“支付宝”App付款结算时,被强行跳转至“家政加”App。
支付宝认为,斑马软件公司强行“导流”的行为,不仅妨碍了“支付宝”App的正常运行,也不正当地利用了支付宝公司的市场成果,明显有悖于URL Scheme设置的相关行业惯例、公认的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鉴于经核实,确认斑马软件公司已停止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支付宝公司要求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
对此,法院认为,支付宝公司出于行业惯例和提高指向性考虑,将其在经营活动中被许可使用的“alipay”商标设定为“支付宝”App的URL Scheme,并通过公示对其他开发者进行了必要告知。斑马软件公司作为“家政加”App的开发者,与“alipay”标识之间并无关联,其选择“alipay”作为其App的URL Scheme,既不具有合理理由,又造成了对“支付宝”App正常运行的实质性妨碍,明显具有不正当性,故应当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实际损害、被告主观状态及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斑马软件公司赔偿支付宝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