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眼查App显示,8月5日,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多个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相关案号为(2020)京0491民初26487号、(2020)京0491民初26492号等。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
上述多个案件的判决书显示,原告乐视公司诉称,被告爱奇艺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爱奇艺网站和视频软件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乐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涉案作品包括《三十岁,你好》《上海迷雾》《勇士之城》《食来孕转》等。
被告爱奇艺公司辩称,涉案作品多为用户“爱小艺KG”上传,爱奇艺公司仅提供网络存储服务,乐视公司没有向爱奇艺公司发送通知要求下线,爱奇艺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了解,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乐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总计28万元。
资料显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注册资本约39.89亿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刘延峰,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2010年,乐视网登陆创业板,成为国内首家上市且盈利的视频网站。当时,乐视网市值仅为5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