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通行验证方式,天津一物业公司被居民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犯其隐私权。近日,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删除原告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出入小区的其他通行验证方式。
这起官司让人不由想到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2019年,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郭兵因不满杭州野生动物世界采用人脸识别方式入园,遂将其告上法庭。郭兵认为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个人隐私,要求对方删除,最终郭兵胜诉。此案入选了“人民法院2021年度十大案件”,还被写入今年全国两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是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典范。
在天津这起人脸识别案中,法院最终判定以刷脸作为唯一通行方式的物业公司违法,再次依法保护了当事人对人脸信息享有的合法权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尽管这类官司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但仍未能阻挡人脸识别技术在一些领域的滥用。
应该说,人脸识别技术有其积极价值:其识别度高,误识率较低,难以伪造,可大大提高重要场合的安全性;人脸识别方便快速,具有非接触性,有助于防疫等场合的人员识别……正是基于这些优势,人脸识别技术已被用来解决诸多领域的个人身份识别问题。
不过,恰因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易获得性,且很难更改,因此,一旦泄露,几乎不可救济。更可怕的是,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运用,人脸信息一旦泄露,“丢”的不单是脸,还可能包括个人身份、财产等多个维度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如果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对个人来说,后果将是难以想象的。
因此,人脸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敏感个人信息,必须防止人脸识别被滥用。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处理个人信息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同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可如今,不管重不重要、紧不紧要、必不必要,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似乎成为了“时髦”。一些小区甚至将刷脸作为唯一通行方式,这无疑违反了必要原则。
2021年8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也是此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败诉的法律依据之一。其他物业公司当以此为训。
说一千道一万,运用人脸识别技术,严守法律要求是关键。企业、组织在收集人脸信息前,必须遵循必要性审查、个人知情同意等原则;在存储、使用人脸信息时,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加密措施,设置适当的访问权限和操作权限等,以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篡改、丢失。
针对当前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的趋势,有关专家建议,应建立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乃至出台专项管理制度或法规,规范人脸识别信息的采集与运用程序、隐私边界,比如明确哪些领域可运用人脸识别、哪些不能运用,若有信息泄露如何惩处与应对等;建立由政府部门监管的全国统一的第三方人脸信息数据库,严格要求所有进行人脸识别的单位只能将采集数据存储于此数据库等。这些都是值得探索的方向。(何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