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消息,据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莆田市逗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判决书显示,法院最终判决莆田市逗猫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一审判决书
案件结果
文书显示,经消费者投诉,原告华为公司发现,被告逗猫公司网店售卖的智能手表、手环等产品,标题标注“华为手机适用”,但其实际品牌并非华为,产品也并非和华为具有唯一适配性,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华为”商标专用权;产品详情中使用“官方正品”“官方升级款”等字样,对商品质量、生产者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产品标题中使用华为等字样,在于说明产品与华为手机相适配。
法院认为,被告“华为”两字放在标题开头,并未标注其自有品牌来达到区分商品来源目的;被告确认其手表可连接所有手机,单独点明“华为适用”的正当性不足;相关评价可反映部分消费者已混淆误认,因此,被告仅是描述性使用“华为”字样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此外,被告在商品介绍中使用“官网款”“官方升级款”等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文书部分内容
据了解,此前网店尚派公司为增加商品销量,故意在其商品名称中添加“华为”字样,使用“华为”标志,还更改了华为商标。除此之外,该店铺还向消费者展示虚假的华为网络渠道销售授权书,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与华为公司相关。尚派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华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判赔6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