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显示,小米公司此前申请注册服装鞋帽类雷军手写签名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其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驳回申请。一审法院支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35474476号“JEX”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对诉争商标在婴儿成品衣商品的注册申请应予核准,裁定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并由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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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就引证商标构成诉争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的事实重新作出认定。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系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的手写签名,为汉字抽象化签名,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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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诉争商标整体经艺术化处理,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但并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隔离观察状态下区别开来。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小米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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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军的手写签名
你觉得雷军的手写签名和这个服饰公司的商标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