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称,被告在店铺门头和店铺内大量突出使用特斯拉相关标识,将原告的注册商标“特斯拉”登记为商号经营二手车买卖系虚假宣传,其行为让人误以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合作或关联关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特斯拉二手车辩称,原告对于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在一次销售后已经用尽,无权禁止他人在二手车业务上使用,且被告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并未切断其与原告的关系,也不会对相关公众对所销售的二手车商品来源造成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店铺门头及内部装潢大量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且被告总公司的关联公司曾大量申请注册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对原告特斯拉品牌的认知程度明显高于一般企业,被告对涉案标识的使用,已经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同时,进行“全国唯一特斯拉二手车连锁专营”宣传,容易引人误解,所以,被告搭便车的行为,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