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电信运营商 Orange (原法国电信) 与软件开发商 Entr' Ouvert 的侵权诉讼案迎来了最终判决,法国最高法院认定 Orange 违反了 GNU GPLv2 开源许可证并存在侵权行为,需要向原项目开发商 Entr' Overt 赔偿 50 万欧元的经济损失和 15 万欧元的精神损失赔偿金,合计 65 万欧元约合人民币 504 万元。
Entr' Overt 开发的软件 Lasso 通过 GPLv2 许可证免费分发,自 2005 年底开始 Orange 就通过使用 Lasso 来搭建其服务 (IDMP),按照 GPLv2 许可证要求,可以使用 Lasso 但必须将基于 Lasso 二次开发的产品按照 GPLv2 许可证进行开源。
但 Orange 没有按照许可证要求开源其搭建的产品,因为被 Entr' Overt 起诉存在侵权行为,之后双方就进行了持续多年的法律诉讼。
法院认为,尽管 Lasso 是免费开源软件,但 Orange 通过 Lasso 满足了相关需求并节省了研发成本,但他们并没有按照合同 (即许可证) 要求开源自己的新软件。
而 Entr' Overt 按照法院要求证明了自己对 Lasso 的所有权以及 Lasso 软件的独创性,法院认为该软件的构成、结构和表达等所包含和具体化的智力、个性化贡献都是原创的,因此有资格受到版权保护。
法院也审查了 Orange 的详细使用,同意 Entr' Overt 起诉的 Orange 违反了三项许可条件:
第一项:Orange 没有将基于 Lasso 开发的 IDMP 软件作为免费整体贡献给法国 (IDMP 是法国政府要求开发的)
第二项:Orange 没有遵守 GPLv2 许可证要求的再开源,开源 IDMP 的源代码
第三项:Orange 复制、修改和分发 Lasso 时没有遵守许可证的所有条件
最终法院认定 Orange 存在侵权行为,其利用 Lasso 构建自己的项目并进行免费运营,尽管 Orange 没有通过该项目盈利,但其节省了投资并通过大规模的公开市场带来利润,因此需要向 Entr' Overt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