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孙永杰的投递
近日,在专网领域素有“小华为”之称的国内对讲机龙头企业海能达遭美国法院全球禁售一事引发了诸多关注。之后,海能达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显示,双方案件又迎来了新进展,上诉法院作出判令,决定暂停执行一审法院对海能达颁布的产品禁售令及罚款。 那么问题来了,海能达何以被禁售?又为何如此之快被临时解禁?追根溯源,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近日,在专网领域素有“小华为”之称的国内对讲机龙头企业海能达遭美国法院全球禁售一事引发了诸多关注。之后,海能达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显示,双方案件又迎来了新进展,上诉法院作出判令,决定暂停执行一审法院对海能达颁布的产品禁售令及罚款。
那么问题来了,海能达何以被禁售?又为何如此之快被临时解禁?追根溯源,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知其然需知所以然:海能达何以从被禁售到暂停执行?
海能达于2022年6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确认海能达H系列DMR产品不侵犯摩托罗拉解决方案商业秘密的宣告性判决和版权,因此不需要支付版税。深圳法院于2023年2月同意审理该诉讼,并要求摩托罗拉在2024年4月1日之前提供反驳证据。
摩托罗拉随后向美国法院提出禁令动议,要求海能达撤回在深圳案中的申诉。美国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批准了该动议,美国地方法院法官玛莎•帕科尔德 (Martha Pacold)指示海能达通信公司“不要在中国法院进一步追究或执行”该案。
4月2日,帕科尔德发现海能达违反了这些命令,并实施制裁,阻止该公司双向无线电产品的全球销售(海能达于4月7日宣布暂停销售)。帕科尔德还命令海能达每天支付100万美元的罚款,直到其完全遵守禁诉禁令。
海能达很快表示将放弃向中国法院提起的诉讼,深圳的三名法官组成的陪审团于4月7日口头同意撤回H系列诉讼。尽管帕科德在没有深圳法院书面声明的情况下连续几天拒绝撤销禁令,但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对海能达停止全球禁令和进一步累积每日罚款的请求感到满意。上诉法院的命令称:“深圳法院4月7日的行动似乎已经结束了与海能达H系列产品相关的诉讼,这是地方法院通过藐视法庭制裁和禁诉令寻求的结果,即使深圳法院下令重新审理此案,禁诉令仍然有效,以防止海能达利用此类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地区法院和本法院可能会做出更加严厉的反应。”
那么问题来了,海能达在中国起诉摩托罗拉,为何轮到美国法院来裁定呢?
这里我们就不得不先简单介绍下什么是禁诉令。
所谓禁诉令,是法院对拥有管辖权的当事人签发的,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阻止其在外国法院就相同或类似纠纷提起诉讼或继续进行诉讼的限制性命令。随之而来的逻辑是,海能达在美国遭遇过什么相同或者类似的诉讼吗?
事实至上:海能达盗用摩托罗拉商业秘密冤否?
其实上述一切的疑问和焦点还要回到2017年3月14日,摩托罗拉在伊利诺伊州就海能达盗用商业秘密提起的诉讼。
回望当时,在数码双向音频市场中,摩托罗拉和海能达是主要竞争对手。摩托罗拉在2006年推出MotoTRBO专业对讲机,并在2007年开始销售,海能达则在2010年初推出了与其竞争的DMR专业对讲机。
而摩托罗拉的起诉书则是围绕三名前雇员Gee Siong Kok (“G.S. Kok”), Yih Tzye Kok (“Y.T. Kok”), 和Samuel Chia (“Chia”) 的活动展开。此三人先后加入海能达,并参与了海能达与摩托罗拉竞争上述DMR产品的相关工作。
从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超过900份的案卷文件、名目众多的强制动议、数次的案件日程延期,以及证据开示中交换的大量文件来看,本案的诉讼过程异常激烈。经过了两年半的时间,本案终于在2019年11月6日进入到陪审团审判阶段。摩托罗拉的诉讼策略是向陪审团讲述其竞争对手是如何通过窃取摩托罗拉的高价值保密信息以获得商业上的成功。
为公平、公正起见,我们引用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与深圳华夏泰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发布的《美国商业秘密诉讼报告》中,对于此案件应诉抗辩过程的部分细节:
庭审时,对摩托罗拉的主张有利的证据有:(1)摩托罗拉出示证据,证明海能达使用了从摩托罗拉数据库中窃取的1万多份技术机密文件和数百万行源代码;(2)海能达在案件证据收集过程中提供的文件囊括了其员工的内部沟通,包括涉及摩托罗拉前员工的沟通——“using a lotofMoto[rola’s] code”(表达对“使用大量摩托罗拉的源代码”的担忧 );“ re-write softwares [sic] to look differentfromMotorola.”(表达了“重写软件以使之区别于摩托罗拉”的需要);之后 Sam Chia 在 2008年8月1日表示“[O]ption 2 is the best...[it]also had a low chance of detection if the code was dissembledby Moto[rola]”(Sam Chia 表示“方案2 是最好的……如果代码被摩托罗拉解析,被检测到的概率很低”)。
其外,对摩托罗拉主张有利的还有:(1)G.S. Kok、Y.T. Kok 和 Sam Chia 三人援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关于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条款,拒绝回答与之相关的数十条提问;(2)Peiyi Huang 和 Sam Chia “遗失”了三部明确载有数千份摩托罗拉保密文件和源代码文件夹的笔记本电脑。其外,摩托罗拉还进一步指称,海能达的专家Grimmett 承认,海能达员工或是删除了使用摩托罗拉 RAF 概念文件的记录,或是大费周章确保他们传递这些信息没有留下任何记录。
通过上述细节,我们不难看到,摩托罗拉重点强调的有利证据是:(1)对海能达极为不利的内部邮件往来;(2)海能达关键证人引用美国宪法中证人不能自证其罪的规定拒绝回答相关的问题,及(3)间接证据和证词显示海能达有损毁证据的嫌疑。
由此,为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摩托罗拉指控海能达高管人员参与密谋盗用商业秘密,并再次强调其对海能达故意损毁相关证据的指控。
不知当时的陪审团们(包括我们这些第三方的观察者)看到上述作何感想?
毫无意外,时至2020年2月14日,伊利诺伊州法院陪审团仅用2个小时就作出裁决,认为海能达及其美国子公司侵犯摩托罗拉商业秘密及美国版权,应向摩托罗拉支付损害赔偿3.46亿美元及惩罚性赔偿4.19亿美元,合计7.65亿美元。同年3月5日,伊利诺伊州法院法官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陪审团裁决结果,判决海能达及其美国子公司向摩托罗拉赔偿7.65亿美元。
上述判决作出后,海能达称将向伊利诺伊州法院提出申请案件重审及法院依法改判的动议。若法院未支持公司动议,公司将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1月12日海能达发布公告称,伊利诺伊州法院法官针对本案的一审判决的判赔金额及双方在审后程序提交的部分动议作出了决定。法官认可海能达在审后程序提出的研发费用赔偿金额属于重复赔偿金额的意见,对先前判赔金额进行调减,其中商业秘密部分损失赔偿金额调减0.736亿美元,商业秘密部分惩罚性赔偿金额调减1.472亿美元,最终法院将赔偿调减至5.43亿美元。
对此,海能达对相关媒体表示,公司不认可美国商密版权案件一审判决的金额,也不认可基于一审判决结果做出的后续动议的不利判决。公司将尽全力通过法律途径为公司争取合法权益,积极配合法院庭审并提供相关材料及证据,并已向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了上诉,本案目前已进入上诉阶段。
不过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鉴于美国对于类似案件的过往判例,海能达的上诉将很难改变该案件的一审判决。
其实我们只要仔细斟酌上述海能达的表态,就知道,海能达其实已经承认商密版权案的事实,只是认为金额处罚过重而已。
例如目前5.43亿美元的最终赔偿,就是法官认可海能达在审后程序提出的研发费用赔偿金额属于重复赔偿金额的意见,对先前判赔金额进行调减的结果。
又如2023年9月5日,海能达公告称,伊利诺伊州法院就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双方提交的关于许可费的支付方式及相关事宜作出听证会裁决。海能达表示已按照一审法院要求以现金方式向法院监管的共管账户提供了许可费担保,担保金额约5600万美元。
究其原因,根据外媒相关报道,海能达的这一决定应该是迫于当时其面临的全球禁令的压力。
当时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Martha Pacold在一份命令中裁定,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蔑视法庭,因为海能达未能向摩托罗拉支付4900万美元的专利许可费。Martha Pacold法官表示将下达禁令,禁止海能达在全球范围内任何地方销售其任何双向无线电产品,直到海能达将专利许可费转入担保账户。
Martha Pacold法官在命令中还表示,海能达蔑视美国法院于2021年12月下达的关于专利许可费的命令,因为海能达尚未支付截至2022年7月到期的4900万美元的许可费。该许可费与海能达出售的DMR产品侵犯了摩托罗拉的商业秘密和版权相关。
而根据这份命令,海能达也承认其未能支付4900万美元的专利许可费,符合判定藐视法庭罪四个标准中的其中三个标准。然而,海能达不同意其符合第四个标准,即未做出合理和勤勉的努力以支付法庭判决的赔偿,并称其与银行签订了限制性贷款协议,应优先偿还其银行债务。
但这一主张遭到了Martha Pacold法官的驳回。法官称,海能达的银行债务问题与该诉讼的相关性非常有限。此外,针对海能达表示其没有能力支付许可费的观点,Martha Pacold法官表示,海能达拥有7亿美元的净资产,完全有能力支付全部专利许可费。海能达不能以在银行的限制性贷款协议为借口拒绝支付许可费。
纵观整个案件,根据北美智权基于Lex Machina诉讼分析平台(该平台每天从PACER、PTAB及ITC扫描和提取数据。也就是说,Lex Machina保存每件知识产权案件的全部记录,该记录构成进一步数据分析的基础,并对众多法律数据进行清理、标记和结构化,从而在诉讼进度、动议策略、诉讼结果、损害赔偿等方面形成见解。)对上述案例诉讼中双方在法院的选择策略和移转策略、律所的选择和雇佣策略以及PTAB立案等角度进行分析后认为,海能达在诉讼过程中表现得相当不专业,可谓是昏招频出。
避重就轻:仓促反制效果甚微,寻求和解方是正道
对于上述,国内相关法律界人士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称,海能达公司早期作为摩托罗拉在中国的专用通信代理商,有大量机会接触到摩托罗拉早期的技术专利与商业秘密,也具备‘挖人’的便利条件,这也是其同摩托罗拉的诉争,主要集中在旧技术传统产品领域的重要原因,侧面说明海能达公司在最初发展的时候,对于美国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的认知存在欠缺。
而从今天来看,也许正是这种认知的欠缺及延续,除了让海能达在案件本身被动外,其后续在海外和国内采取的所谓一系列反制也颇值得商榷。
我们先看海外,尽管近期的某些媒体以海能达在海外市场所谓的胜诉来竭力证明海能达的实力,但只要我们稍加仔细研读,就会发现这些所谓的胜诉充其量算作是海能达的被动应对(几乎都是被动的应诉一方)。
例如2020年12月18日,伊利诺伊州北部东区地方法院驳回了摩托罗拉对海能达提出的涉事DMR产品全球禁售令的申请;2021年1月11日,英国法院撤销了英格兰及威尔士商事财产高等法院之前应摩托罗拉申请针对海能达及其英国子公司做出的冻结令;2022年12月23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做出判决,摩托罗拉对海能达提出的版权和专利侵权指控中的一半被驳回;2023年3月16日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开庭审理杜塞尔多夫案,2023年4月20日二审审理结束,法院判决海能达胜诉,海能达不构成专利侵权。
与在海外的被动应应对相比,海能达在中国则是对摩托罗拉发起了反诉。
据相关统计,2017年至2022年,该公司先后在北京、广州、深圳起诉摩托罗拉。
以关注度较高的是海能达起诉摩托罗拉市场垄断一案为例,2017年11月14日,因认为摩托罗拉垄断了成都地铁专用通信市场,海能达将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但此案在两年多后,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而在专利方面,2017年11月30日和12月1日,海能达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和广州腾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侵权,共涉及2项中国专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因其专利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向原告赔偿人民币5000万元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2019年10月22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前述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海能达诉讼请求”,也就意味着海能达未能证明摩托罗拉解决方案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海能达公司不服一审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21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海能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可以说,海能达在占据天时地利人和的中国,对于摩托罗拉的主要诉讼(已经判定的)均以失利告终,而作为最后一搏的2022年6月,海能达向中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认定其H系列产品未侵犯摩托罗拉的商业秘密和版权的诉讼,则因此次的全球禁售而以海能达的撤诉无疾而终。
在我们看来,海能达的诸多所谓反制,与最核心的案件几乎没有任何直接的关联性,尤其是对于其侵犯商业秘密与专利、版权侵权之间的界限,海能达似乎认识的并不清楚,导致这些反制的结果给人的感觉是避重就轻,并暴露出海能达在基于事实基础上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意识和基本认知的欠缺。
对于海能达的上述所谓反击,同样有国内相关法律界人士认为,早几年前,海能达就应该对这项策略进行反思,更多着眼于作为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以及未来的全球发展空间,停止这种不断增加新的诉讼反制的做法,积极寻求同摩托罗拉的司法和解,并利用其优势新技术拓展新的全球发展空间。
倒是全球发展空间,国外市场对海能达来说极其重要倒是事实。例如利润方面,2023年国外市场毛利率为67.6%,而国内仅为34.3%;营收方面,国外收入在大多数时候都超过总收入的一半,2022年国外收入28.7亿元,2019年峰值时为42.5亿元。
基于此,更需要海能达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在面对来自海外诉讼的时候,需三思而后行。
写在最后:所谓事实胜于雄辩,而当双方各执事实时,法律自然就成为双方公认的权威,既然如此,企业就要尊重和相信这种权威。尤其是在当下的环境之下,作为海外和国内业务都很重要的中国企业更应如此。即便要打,也要能打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