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在美国以及其他部分国家都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存在,尤其是在科技领域,企业会要求离职的员工签署竞业协议,不得前往该企业竞争对手的公司。
原本竞业协议主要是出于商业机密角度来签署的,企业给员工一定的补偿,一方面让员工不为竞争对手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密 (有时候也需要签署单独的保密条款)。
不过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调查发现,很多企业滥用竞业协议,通过竞业协议严格禁止员工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亦或者继续从事相同的行业,如果违反条款约定则可能面临巨额赔偿。
FTC 认为竞业协议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方式,这种协议试图阻止员工为竞争企业工作或自行创办竞争企业,竞业协议让工资保持在较低水平、抑制创新、剥夺美国经济的活力,为此 FTC 决定全面禁止竞业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 FTC 的决定包括两方面内容:
第一,美国企业必须撤销 / 作废现有的竞业协议并通知其前员工;
第二,现有的高级管理人员竞业协议可以保留,但不得签署或执行新协议 (高级管理人员指年收入超过 151,164 美元的政策制定决策者)
FTC 的这一决定将在发布到美国联邦公报后的 120 天内生效,生效后相关竞业协议就作废了,后续企业也不得再拿竞业协议来说事儿,否则就是违反美国联邦规定。
还有个问题是企业也不得利用其他相关条款来变相执行竞业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保密法和保密协议之类,保密类的条款仍然可以签订,但不得限制员工前往竞争对手公司工作或创建竞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