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季某某为提升网络流量及关注度,通过在某短视频平台注册“秦某某工作室”账户,多次采取使用本地区方言肆意谩骂等方式,公然侮辱本地区有一定网络影响力的被害人7名。
发布侮辱视频45部,累计播放62万余次,转发1500余条,评论1900余条。
引起不明真相的网民围观起哄,导致被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并引发治安案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归案后,被告人季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季某某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季某某为提升网络流量及关注度,在信息网络上通过发布视频方式多次对多人进行肆意谩骂、恶意诋毁,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综合考虑后,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