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一男子滥用7天无理由退货,起诉平台被法院驳回的案件引发关注,央视新闻在最近的节目中进行了揭秘。据介绍,此事起因是路先生在某购物平台的自营店上购买了4部手机,收到货物后他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遭到商家拒绝,于是路先生将网购平台诉至法院。
结果法院反而支持了商家的做法,驳回了他的诉求。
法官介绍,路先生被拒绝退款后,将手机挂到二手平台卖出,但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一进一出”损失了大约4000元钱。
路先生将这家电商平台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自己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损失共计4000元。
对此,被告电商平台认为,“七天无理由退货”中的“无理由”并不等于“无条件”“无限制”。
平台方梳理网购订单发现,原告路先生在半年时间里频繁下单后又申请退货退款,并非善意的消费者,并且他购买商品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平台方诉讼代理人表示,原告大量购买手机,近半年购买手机70单共106部手机,大部分手机都申请了退货退款,生成售后单有77个,这种行为显然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需求,并非善意的消费者。
路先生辩称:新品上市我要买来试一下用一下,然后我觉得不满意就退了。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法律规定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依法退货的权利,但原告在半年内多次购买后退货的行为,反映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起码的谨慎义务。
在行使退货权利时过于随意,这种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是对自身权益的滥用。
法官提醒,“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并非无限制的权利,消费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合理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