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8日消息,英国高等法院于本月初宣布了一项判决,驳回了中资控股企业Future Technology Devices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以下简称“FTDI Holding Ltd.”或“FTDIHL”)的临时救济申请。
这也意味着FTDIHL必须执行之前被英国政府强制要求出售其所持有的芯片厂商Future Technology Devices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FTDI”或飞特帝亚)的80.2%股份。
被强制要求出售80.2%的FTDI股权
FTDI(飞特帝亚)成立于1992年,总部位于英国格拉斯哥,业务运营中心位于新加坡,是全球知名的无晶圆厂USB桥接芯片设计厂商。专业从事USB桥接技术芯片相关产品设计、研发和销售,主要应用在汽车电子、IOT 互联网、工业产品、医疗设备、新能源,以及高端消费电子等领域。
根据天风证券一份研报显示,目前USB桥接芯片市场基本被国外厂商垄断,市场占有率排名前列公司为FTDI、芯科(Silicon Labs)、微芯(Microchip)、德州仪器(TI)、英飞凌(Infineon)。FTDI 拥有高速和超高速USB 3.0 系列等市场普遍认可的产品品牌,产品定制性强,客户资源优质且稳定,下游客户主要以消费电子、工业、医疗、汽车为主。
根据公开的财报数据显示,2020年和2021年FTDI的营收分别为6294.86万美元、7218.07万美元;净利润分别为104.49万美元、1303.18万美元。公司的毛利率超过70%。
FTIDHL则是由建广资本与电连技术主导的投资机构实际控制。早在2021年8月,电连技术与建广资本主导的投资机构合作,共同设立东莞市飞特半导体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特半导体”),计划收购FTDI。
随后在2022年2月11日,飞特半导体通过在英国设立全资孙公司FTIDHL,使用自有资金3.64亿美元及境外银行并购贷款5000万美元,合计4.14亿美元(当时约合人民币27.9亿元)收购了FTDI 的80.2%股权。电连技术通过东莞市建广广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飞特半导体约21.166%的股权。
2022年6月13日,电连技术发布公告称,公司拟收购北京建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广资产”)持有的东莞市建广广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建广广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建广广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建广广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建广广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五支投资基金合称“建广基金”)的合伙份额,以及建广基金其余的合伙企业份额或建广基金持有的飞特半导体股权,实现对飞特半导体间接持有的FTIDHL的控股权收购(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预计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飞特半导体股权结构
根据公告内容显示,如收购完成后,电连技术直接或间接持有飞特半导体100%的权益(股权或上层权益份额)。
不过,在2022年12月,电连技术发布公告称,由于本次交易核心资产位于境外,相关审计评估及尽调工作进度不达预期,且公司与FTDI境外股东未能就收购条款达成一致。经审慎研究分析,公司及交易对方认为现阶段继续推进本次交易时间较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协商双方决定终止本次交易事项。
而根据英国政府的公告显示,实际在2021年12月7日,FTDIHL就通过将持有的FTDI的股份比例从不到 75%增加到75%以上(被认定为收购),从而获得了对FTDI的控制权。而FTDIHL在英国公司注册处被列为休眠公司,因为其不进行交易或赚取任何收入。该公司有两名现任董事,他们拥有相同的英国通讯地址,但被列为中国公民,也居住在中国。因此,备受英国政府关注。
英国政府表示,FTDIHL获得FTDI控制权的举动,被视为根据《2021年国家安全和投资法》第8(2)(c)条进行调查的“触发事件”。
在经过长时间的调查之后,2024年11月初,英国政府依据《2021年国家安全与投资法》第26条发布了最新的行政命令,要求FTDIHL出售其所持有的FTDI的80.2 %股份。该命令将于2024年11月5日生效。
英国政府在声明中指出,该命令的效果是要求 FTIDHL 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流程出售其所拥有的80.2%的FTDI股权。英国政府还称,这项措施减轻了以下方面的国家安全风险:1、英国开发的半导体技术和相关知识产权被以违反英国国家安全的方式使用;2、FTDI的所有权被用来对使用FTDI产品的关键国家基础设施构成风险。
该行政命令还要求FTDIHL在 30 天内提交一份处置计划草案。
临时救济被驳回
随后在2024年12月3日,FTDIHL向法院提出了对该行政命令的司法复核要求,并申请了临时救济或暂停最终命令的效力,以等待该索赔的裁决。
FTDIHL提出,如果其索赔成功但未获得临时救济,则损害赔偿将不是一种不足的补救措施,因为 (i) FTDIHL自由享受其财产的宪法权利,(ii) 量化其损失所涉及的困难,以及 (iii) FTDI 的独特性。
英国政府则辩称,根据 1998 年人权法第 8 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削弱了FTDIHL关于损害赔偿不充分的补救措施的论点。英国政府还补充说,他们不会通过交叉承诺的损害赔偿来获得赔偿,因为如果授予临时禁令,这将扩大所谓的国家安全风险。
FTDIHL认为,拒绝临时救济可能是决定性的,因为FTDIHL撤资很可能在最终决定之前进行。此外,他们指出,没有迹象表明国家安全考虑如此紧急或迫在眉睫,以至于需要立即撤资,并指出临时救济只不过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维持秩序。在此期间,保障措施将继续存在。
英国政府的代表则辩称,FTDIHL没有证明如果拒绝临时救济,它将遭受不可逆转的伤害。相比之下,与授予临时救济相比,国家安全风险的持续时间更长。
最终法院认为,FTDIHL收购 FTDI 的绝大部分股份对英国国家安全构成风险,且风险是真实且重大的风险,授予临时救济会延长风险的期限。因此,驳回了FTDIHL的临时救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