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在IPO文件中是这样解释的:
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新规定,要求非银行支付公司需要获得牌照才能在中国运营。这些规定只为中国国内实体的牌照申请提供具体指导方针。规定称,任何接受外国投资的支付公司要想获得牌照,该公司的业务范围、外国投资者的资质、外国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比例都需要遵守未来将要发布的规定,而且还要获得国务院的批准。
规定要求,任何没有获得牌照的支付公司必须在2011年9月1日前停止运营。尽管支付宝早在2011年初就准备提交牌照申请,但是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并未发布任何适用于外国所投资支付公司的指导方针(截至招股书提交时,这种指导方针仍未发布)。
鉴于与外国所投资支付公司相关的牌照资格和申请过程存在的不确定性,我们管理层决定有必要将支付宝重组为一个由中国公民完全控股的公司,以让支付宝的牌照申请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内实体发布的指导性方针。因此,我们剥离了所拥有的支付宝的所有权益和控制权,这使得支付宝从我们的财务报表分离。此举能够使得阿里巴巴及时在2011年5月获得支付业务牌照,而不会对我们的中国零售业务或支付宝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在支付宝的剥离在2011年第一季度生效后,我们与小微金融服务公司(支付宝母公司)、支付宝、雅虎、软银、马云和蔡崇信就管理未来我们与支付宝及其母公司的关系达成了一份框架协议。依照我们与支付宝就框架协议达成的商业合约,支付宝将优先向我们提供支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