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向向律师的投递
据媒体报道,阿里取得了“双十一”的注册商标,并且授权天猫独家使用该商标,任何其他公司机构不得使用。根据曝光的通告函显示:阿里集团已经于中国取得 了 “双十一”注册商标(注册号码:10136470,10136420),经阿里巴巴集团授权,天猫就“双十一”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 人的使用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
稍后时间,又有消息称阿里准备在双十一“封杀”京东,因为前者注册了“双11”商 标,并且授权天猫独家使用该商标,任何其他公司机构不得使用。现在,京东通过微博对这一事件作出了回应。京东在声明中表示,某电商企业这么做实在是有违开 放的互联网精神,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实际上是在以法律之名、行垄断之实的行为,实质上限制了广大消费者本应享有的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损害了 消费者利益。
针对双方的理由,笔者进行了一定调查,发现阿里确实获得了2枚双十一商标的注册核准,其中网络销售服务上最重要的1枚信息如下:
表面看起来,阿里理由很充分,京东毫无招架之力。
而实际上,针对双十一,京东在背后也做了大量商标保护工作:
怎奈何,强东哥大把时间都放在了喝奶茶上。
恋爱中的男人,会对其他事情缺乏一定关注,等到采取保护措施的时候,已经晚了天猫两年零13天的时间,作出申请保护(天猫是11年11月1日,京东是13年11月14日)。
话虽如此,走南闯北的强东哥确实还有过人之处,主商标配合双十一,“京东双十一”,此种组合,十有八九也是能够通过商标审查人员的审查而下证的。
只不过,局面对强东哥不利,而对于马云哥倒是顺风顺水,占据了主动。
此情此景,天猫有了商标证,完全可以主张喝多了奶茶的京东侵权。
虽然强东哥抱得了美人归,不惜各种秀恩爱,可能因为此事而影响了事业。事业没有了,人间女神的奶茶妹妹也会因此而受苦。
有一句叫做,既不能爱,也不能害。
看到一个美女即将失去优越的生活,虽人艰不拆,亦不忍直视。
作为一个被商标搞了很多年的律师(真不敢说搞商标,确实是被商标搞的头昏脑涨),忍不住的怜香惜玉。进而爱屋及乌的对强东哥提出一些能够扭转败局实质性的建议:
仔细分析来看,网购狂欢节的11月11日,也就是双十一,是否表明销售服务的时间,且通过大量的使用,各商家已经约定俗成的将其识记为销售服务的日期表述,应当属于描述性用语。
此种使用,无论是天猫还是京东,甚或是其他商家,也难以认定为商标性使用,完全符合《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属于正当使用。
天猫的维权,从出发点上就缺乏法律依据。
最为关键的问题。请返回前面的商标信息页,再仔细看一眼阿里的商标注册时间:2011年11月1日,商标标识“双十一”。
接着,请再看下面的这枚商标:
早于阿里双十一商标注册申请日11月1日前的10月27日,成都的一家家具厂已经在先注册了双11商标。
在后注册的阿里双十一,本身就不应该被核准注册。
马云哥,你的团队里边出了大问题啊,出公开信的时候,需要做一些基本的调查吧。
面对如此情形,强东哥,你吃了颗定心丸吧。
强东哥以后要对我们的女神好一点,也对得起我们这些只能默默祝福女神幸福的粉丝。
再回到马云哥的天猫的通告函:
之所以严正声明+保留权利,可能也是知道了自己的情况,心虚加肾虚,咋呼一下下而已。
可能热恋中的强东哥,就因此吓住了呢。
猫狗大战,后续如何,继续关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