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了珊瑚虫,下一个是谁?

2007年12月26日 10:32 次阅读 稿源: 条评论
感谢cping1982的投递
“金粉东南十五州,万重恩怨属名流。牢盆狎客操全算,团扇才人踞上游。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都为稻粱谋。田横五百人安在,难道归来尽列侯?”
这首龚自珍的《咏史》,作于晚清年间。现在虽不是晚清,更不是什么国民政府,但每当读到这首诗时,我却总犹如身临其境般,惶惶而不能自己。是错觉,还是什么呢?天知道。而最近,还有一件让本就愚钝的我更加莫名的事情。
   那就是,身为珊瑚虫QQ主体依附者,竟被名为腾讯的软件公司,第二次以同一原因将珊瑚虫QQ作者位于[北京]的作者soff,以民事诉讼“逮捕”到[深圳]法庭的事情。
  
   也许正如诗中所说“当犹太人被德国人带走时,我沉默;当波兰人被带走时,我沉默;当捷克人被带走时,我依旧沉默;当我被带走时,所有人都在沉默。” 

   有些事可以沉默、有些事必须沉默、而有些事,即使想要沉默,也不可能沉默!身为一名程序员,身为一个自认为还算天良未泯的中华儿女,在这件事上,我不想沉默,我无法沉默,我不可能沉默!我要将我所见的、所想的,用文字加以表达,用行动加以证明。 

  背景知识:

  关于珊瑚虫:
 
  珊瑚虫是一款基于腾讯QQ的辅助插件,开发团队主要由Soff和Quaful组成. Soff本职是北京理工大学计算中心教师,业余从事IPQQ开发多年.据说早在2002年,腾讯就与他有过接触——因为当时的珊瑚虫,传闻后来Soff写 下保证书,保证“关闭本人网站上关于QQ软件该修改版本的下载服务,删除与该修改软件版本有关内容”而作罢。

  然而,不修改原程序——外挂形式的QQ显IP思想出现又一次引起了Soff的兴趣.由于珊瑚虫外挂规避了版权问题,Soff重操旧业,并逐渐成了“温水中 的青蛙”,慢慢的走向“末路”,而不自知。Quaful是清华大学在读博士,技术出众.珊瑚虫前期采用的是纯真版的IP库,由于纯真版的IP库越来越大, 因此在2006年珊瑚虫推出了自己的精简版IP库,体积大大减小,准确度也还不错.珊瑚虫QQ的发展和IPQQ的历史紧密结合,自邹丹发明破解方法之后, 珊瑚虫就开始紧跟脚步。如前所述,2003年与腾讯的一次碰面导致前期珊瑚虫版本搁浅,中间经历木子时代,珊瑚虫又以新的面貌
出现至今。

 引子:虫Q恩仇录

  故事起源于2000年某个伸脚不见金戒指的夜晚……

  一个名叫陈寿福的年轻人,本着在当时看来或许还是“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依托当年某个我还不知道是什么的不知名软件,开发出一款称为“珊瑚虫”的辅助插 件,他能够去除那不知名软件不时弹出的广告,能够显示好友IP,能够运行种种原程序不具备的辅助功能,在软件运行速度上也有一定的优化,而唯一不变的,就 是原程序的用户数据,依旧是会归原程序所有。也就是说,这是一个除了利益的收取,全帮原程序代劳的“雷锋型”软件。在当年它一出现,就被视为一款“绿色环保软件”而得到广泛应用,在日益庞大的网民群体中获得了相当大的影响力。

  依稀记得2001年,在我无奈(我一直用MSN,有友人偏用QQ联系我才用的,现在也是)开始使用珊瑚虫QQ之际,当年网络下载大多只有珊瑚虫QQ,真的是“只闻珊瑚虫,不识马化腾”。

  这期间珊瑚虫QQ与那不知名软件间,据说还曾有过合作,据说还被他们邀请参加公司内部活动,当然,都是据说。

  而此后,原来那个我不知道名字的软件(哦,现在知道了,那个软件叫OICQ,后来不知怎的改称腾讯QQ,江湖传说是由一款叫ICQ的犹太人制软件改变而成 的,改名也据说与此有关,当然,也是据说的)。但就在2006年,那家软件公司(传言中当年那家软家公司和某种盈利空间N大的卡片状物体运营扯上了关 系……传言、传言啊~),腾迅公司首先发难,控诉珊瑚虫QQ作者陈寿福侵权,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结果陈寿福虽然主场作战,但依旧不敌败诉,铩羽而归,被判赔偿人民币十万元。
 
  但此后陈某虽缴纳了10万元的罚款,但仍旧“贼心不死”,从未停止珊瑚虫QQ的更新,直至最近被深圳公安局机关仿佛对待通缉犯般自北京押往腾讯的主场——深圳拘留所看押。

  一方,是已然富可敌国,年收入以数十亿记的业内大佬。一方,是被指责“七年收入117万”的大学教师。

  一方,是号称用户覆盖全中国的巨头。一方,是虽少也以百万计的珊瑚虫用户群。

  一场普通人民教师与“中国IM大佬”之间的纠纷,牵扯进无数网民与业内人士关于情、理、法的年度贺岁黑色幽默大戏,就此拉开帷幕。

  孔子曰:“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

  古往今来,但凡诉诸公堂,无非是利益冲突。对腾讯而言,第三方改版QQ的盛行使得原版QQ的用户越来越少,而各种改版的QQ几乎无一例外的都会去除广告显 示IP.虽说QQ客户端广告并不是腾讯的主营项目,但无疑还是损害了腾讯及其广告客户的利益.另一方面,部分改版QQ擅自捆绑其他软件,给不知情的用户带 来困扰,这些用户自然也会把账算在腾讯头上.因此拿人气最旺、技术最好的珊瑚虫QQ开刀,也实在是有理有据。

 我的观点:
 
 就软件开发来说:

 就软件行业本身来讲,有其自身的发展及运营法则,大体上应该本着“互惠互利”的基本原则。

 而今腾讯以侵犯著作权法为理由起诉,虽看似合理,私以为悖。

  只因为软件产品有其他产品无法比拟的唯一特性——为客户需求而存在。这是软件工程的真理——至少是最接近真理。 软件——服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需求,就没有任何软件存在的价值,更加不会有人去制作。如果有人认为珊瑚虫QQ在犯罪。那么很遗憾的是,这样按 软件规律推导就意味着——自2000年以来,所有和珊瑚虫QQ有关者,哪怕是见过而没有举报者(法律中有不作为的相关条款),都是犯罪份子。因为并不是 soff要制作珊瑚虫,而是有客户在需要珊瑚虫类的软件出现,若没有你们,就绝对没有soff长达七年的“侵权犯罪史”。

 我倒认为,腾讯若有胆量的话,还是干脆起诉所有珊瑚虫相关人员“集体侵权犯罪”更干脆、更“爷们”些。

 另外,从开发的角度来说,现在的珊瑚虫QQ,其本质上不过是一个插件,一个不改变原程序的软件增强包罢了,是一个利用原程序公开API的辅助工具。就和IE上的那些或强制,或自愿安装的雅虎助手,Google工具条如出一辙,根本就属于同类。

  试想,如果在一个软体主体上,不经版权者同意就无法开发辅助软件的话……天!那么Windows程序员都自杀好了(死吧,死吧,我是Java程序员,不用 Windows,以后就是我们的天下了^:^),因为你们都没有和M$申请开发权,以及基于Windows系统的软件销售权,凭什么调用微软的API,凭 什么使用Win32及后续格式发布软件?更进一步说,谁允许你们在Windows发布商业软件的?

  如果有人说说OS是特例的话,好,那么office系列呢?有不少人以此为基础,进行过数据处理吧,甚至某些公司还开发了层出不穷的收费软件。但 office系列是什么?正经的微软盈利产品吧?给大家“插件发布许可证了”?原版功能有限微软请你们管了?谁让你们出“增强包”了?授权书拿出来看看, 没有?按照腾讯逻辑,似乎你们也侵犯著作权了!罚!抓!判!……再不成干脆毙了!

  微软作为跨国企业巨头,“内力之深厚”恐怕腾讯还难以望其项背,但微软却没有玩这种“腾讯逻辑”,是因为微软无法做到吗?恐怕不是吧。我相信微软想干的话 还是做得到的……而之所以没这么做,其根本原因在于,是因为即便被戏称为“M$”的微软,也没有利欲熏心到,为暂时利益而封杀对有助于自己的增值产品,如 果他们那样做了,Oh,My God! 比尔现在恐怕会在某个人烟罕至的热狗店专心的卖热狗吧。(史蒂夫.乔布斯仰天狂笑中)

 都说“兔死狐悲,物伤其类”,如果广大程序员同胞们不想这种情况发生在自己身上的话,应该持什么态度面对这类案件,恐怕就都心中有数了。

 否则的话,未来的程序员招聘广告,可能会是这样的。

 “你想成为程序员吗?如果是的话,那么恭喜你,你即将加入了一个仅次于贩毒、贩卖军火的第三类危险行业。我真诚地希望你的○○够牢靠,否则不远的将来你一旦入狱,那些不知何时会捅下去的XX,就会要了你的小命。”

  想来腾讯也有开发部,也有技术人员,但不知位于腾讯的“软件精英”们,此时此刻,又会是什么心境呢?
 
  从法律上讲:

    在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主要以自诉为主,特殊情况公诉。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而珊瑚虫案件属于普通的商业案件纠纷,根本不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不当由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的,而身处北京的被告却被深圳公安直接押赴看守所,更是不知从何说起的。当然,我法盲,欢迎了解中国法律者帮忙解释……
 
    其次,根据我国法律精神及条文,一案两判,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本案由2006年12月,已经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行过一次宣判,而腾讯及soff也并未对此案提起过上诉。 
    也就是说,即使侵权行为还在继续,也理应从07年1月重新开始计算,因为06年腾迅已经获得了2000-2006年的赔偿,那又何来再判2000- 2007年之说呢?难道说我今天闯红灯扣了分交了罚款,而后每年的今天即使我没有任何违章,也可以用同样的理由再处罚我一次不成?!

    更何况,北京法院宣判,且没有接到上诉的案件,竟然是通过深圳检察院再次起诉的,这是在审谁?通缉犯吗?!这是民事诉讼啊!   

    于是从理论上讲,似乎不应该发生这种情况。(再次重申,我法盲,我所有用语都是“似乎”、“也许”、“怀疑”,请了解的帮忙解释,不了解的说一下自己官职,我会改的……)

 可事实上,此案不但一案两审,而且还将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由北京押往深圳,甚至进行了拘押,恐怕也堪称是起“离奇”的民事诉讼案了。

    那为什么这种看似荒唐的事情能够成立呢?

    记得西门庆说过这么一段话,或许是答案吧。

   “咱闻那佛祖西天,也止不过要黄金铺地,阴司十殿,也要些楮镪营求。咱只消尽这家私广为善事,就使强奸了姮娥,和奸了织女,拐了许飞琼,盗了西王母的女儿,也不减我泼天的富贵。”(《金瓶梅》(崇祯本)五十七回)

总结发言:

  其实历史上相互依存且最终双赢的IT案例很多,比如当年若没有MOS Technology“6502”,APPLE-Ⅱ个人电脑可能也不会出现(我们都知道,Apple-Ⅰ是传说中的车库版),也就不会有现在的MAC种 种。但是反回来,如果没有Apple,Motorola在微处理器的发展史中也绝无法占据现在的地位,也很难在业界蓬勃发展。

  正所谓"何则两利,分则两害",俨然是利益共同体的关系.即便而后因为种种缘由"分道扬镳",也"好聚好散",因为在这个世界上,谁也说不准谁将来便一定怎样,难保日后"山水有相逢"."凡事留一线,日后好相见",正是中国人几千年处事待人哲学的智慧结晶.

  而在现代中国,这种合作精神却似乎不在了,甚至演变成了"只能同患难,不能共富贵"的潜规则.一场场"卸磨杀驴"的潜规则黑色喜剧也因此而上演.

  我能说什么呢?最后也只好“相信政府,相信司法公正,相信历史”罢了。
 
  借郑燮《竹石》一首,以致soff及广大珊瑚虫用户。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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