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经发表了一篇《珊瑚虫与腾讯跨越
7年的复杂关系及相关法律纠纷》。被各大网络媒体转载。
在仔细阅读了控方的起诉书、被告律师的辩护,访问了20多位相关人员包含腾讯员工以及其它修改版QQ的作者,并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条款后。笔者认为,陈寿福应当被判无罪,但必须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
在珊瑚虫一案中腾讯公司、司法部门、陈寿福都有违法与过错行为。其中腾讯公司已经涉嫌犯罪。现在把相关的观察一一罗列。
在详细阐述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事实。
第一、陈寿福开发的工具有两大类,一个是珊瑚虫增强包又叫珊瑚虫外挂;另外一个是珊瑚虫QQ(珊瑚虫外挂+腾讯QQ)这个又叫做珊瑚虫安装包也有人把他叫做珊瑚虫外挂。为了便于区别本文把上述两产品分别叫珊瑚虫增强包与珊瑚虫QQ。
第二、2006年8月20日,腾讯公司以珊瑚虫QQ侵犯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陈寿福告上法庭,并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 为,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2006年12月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审判:陈寿福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 网站“珊瑚虫工作室”中设置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行为显属侵权,故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腾讯公司称陈寿福在 “珊瑚虫工作室”上设置外挂程序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在此次民事案件中请大家注意腾讯公司并未对珊瑚虫增强包提出著作权方面的诉讼。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中的不正当竞争指的是珊瑚虫QQ中包含的珊瑚虫外挂(珊瑚虫增强包),并非独立的珊瑚虫增强包。
第三、珊瑚虫刑事案件中从深南检刑诉[2007]1233号中所举证的都是珊瑚虫QQ,并没有对珊瑚虫增强包进行诉讼。
笔者根据以上事实,以及参照相关法律文件和其它周边材料,可以确定珊瑚虫增强包是一个合法的产品,对于珊瑚虫增强包如何定义下面篇幅有专门的说明,陈寿福对其享有著作权,并具有对应的权利。
司法机关对应的不当行为
从珊瑚虫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来看,深圳有关司法机关的业务角度出发,并未发现严重的违法行为。由于访问对象所掌握的资料有限,就几个公开渠道所能获得的资料表明司法部门有不当行为。而这些不当行为都是在法律规定的空间内的有效行为。
公安机关的程序违法?
2007年8月16日11时02分至12时40分,在公安机关对陈寿福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第一次询问时,被告人即将其所知道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机关作了真实说明。而公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宣读刑事拘留的时间是当天晚上17时30分至18时05分。
根据上述事实表明,公安机关在程序上有不当行为,在程序上已经违法。
公安机关其它几个地方的行为能引起人的疑问。
公安机关在进行侦察的时候有没有告之被告珊瑚虫软件作者陈寿福应有的权利?
有一句话都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上述表达虽然是欧美国家所具有的,但是根据我国最近的司法精神。公安机关已经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已经去除。在审讯的时候,有没有让律师依法在第一时间接触这个案件也是一个很值得探究的问题。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作为刑事侦察,公安机关所获得的证据可以说都是铁的事实。这些在起诉书中所获得的证据是能够被法庭所采信的,但是此案中最核心的珊瑚虫QQ系列是不是获得了腾讯公司的许可,或者说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内获得了腾讯公司的许可却没有体现出来。
由于关系到陈寿福是否违法或者合法;同时也关系到腾讯是否合法或者犯法,因此此条的侦察尤其重要;案件进展至今,公安机关,应当对腾讯公司有关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案件的完整性进行深入的侦察。
此外笔者注意到,公安机关在查证期间,自身接受本地区媒体采访,让嫌疑人接受本地区媒体采访,其接受采访的用语符合规范,但是此行为本身与后续拒绝非深圳地区性媒体采访,此行为已属不当行为。
检察机关的的不足
本人在查阅了《检察机关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与公诉人办案规范及刑事诉讼规则流程实务全书》一工具书。结合珊瑚虫案,此案件完全可以《根据不起诉操作规范》而进行存疑不起诉。尤其是如果检察机关在对此案进行诉讼之前获得了腾讯公司事实上许可,行动上支持的核心证据的话可以进行绝对不起诉的操作规范来操作。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的操作规范有绝对不起诉操作规范、相对不起诉操作规范、存疑不起诉操作规范。
笔者看到如下讨论,现用斜体字把其全文引用。
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虽然我国94年修订的刑法217、218、222条将知识产权侵权情节严重的定性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并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罚金。
但是,我国著作权法46~55条却规定著作权侵权只承担民事责任,涉及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行政部门处理,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原告可以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没有规定刑事责任。且,我国的著作权法是于2001年修订的,刑法的相关规定是根据人大常委1994年的一项决定修订的。
2007年4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商标局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中,也表达了反对美国要求将刑事立案调查作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手段的要求。而且,这也是TRIPs协议61条赋予各缔约国的权利。
此条说明我国的法律部分部分是相互冲突的。根据最近我国的司法精神,以及而此案最大的问题是修改的问题,并非复制、发行问题。同时笔者注意到最新著作权法中提到过刑事案件的问题。此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把此案退回,以民事案件进行处理。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
我国现行刑法虽未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我国于2001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该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应遵循的国际准则。我国既然已经签署了该条约,则等于确认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珊瑚虫案已经与2006年12月在北京审结,陈寿福被判侵权并履行了赔偿责任。该案中原告方腾讯未提出刑事诉讼,则腾讯不应就该案提出诉讼;因此此案我们可以看到TX只是一个报案者或者是在最近的珊瑚虫刑事案中的受害者。但是作为公诉机关把2006年12月之前的行为也进行公诉,这个是受到质疑的。
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自诉?公诉?
在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主要以自诉为主,特殊情况公诉。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珊瑚虫案件属于普通的商业案件纠纷,根本不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不当由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的。
四、广告收入为非直接收入
侵权软件(珊瑚虫QQ)捆绑插件所获得广告收入,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为非法收入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此行为可以进行存疑不起诉操作规范。
上述四点是讨论检察机关是否应该起诉的问题。就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也有相当的不足。起诉书可以到 http://bbs.tech.163.com/bbs/tech31/42514907.html 中查看全文。具体表现为如下三点。
一、2005年底至2007年1月间此时间段,是不是都是未经腾讯公司允许?
二、没有清楚的标明各个侵权产品的发行时间。并忽略掉其发行数量,尤其未提供其它下载站的复制、发行行为。
三、忽略掉了侵权产品与广告收入之间的逻辑关系。
法院审判人员的行为
在珊瑚虫官方网站http://www.coralqq.com/first.html 有相关的描述,由于该网站目前的管理员与陈寿福有着密切的关系,不足以完全采信。现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部分条款列出,相信读者有自己的见解。
第三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部分网友提出是否能够异地审理的问题)。
第六条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审讯公开部分,此次审讯,尤其第二次庭辩算相当公开)
第十一条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十五条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可以不公开审讯的理由)
第十九条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大家注意,拖延一天陈寿福就多在大牢里呆一天)
第二十条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二)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三)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
腾讯公司的不当行为
在此案中,腾讯公司受到了众多质疑。一个企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商业利益是受法律保护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当一个企业利用误导性的信息达到影响司法公正而为其获得商业利益,其行为本身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一、报假案,通过媒体发布不全与不实信息,影响司法公正。
珊瑚虫作者被拘留后。腾讯公司对外发布的声明有如下几个过程。
最早:“不知道珊瑚虫作者被逮捕”
稍微后:“不关腾讯的事,是司法机关的事”
庭审的时:“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不方便发布消息”
而在整个珊瑚虫刑事案件中,笔者没有从公开渠道获得腾讯公司作为受害人的证词,也没有办法获得其报案的资料。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影像资料,以及实地访问获得相关资料。这些资料表明腾讯公司通过报假案,隐藏部分真实信息,从而影响司法公正,达到打击其竞争对手的目的。
这里笔者找到了两个描述一个是腾讯的法务人员的发言,一个是腾讯总裁的声明。
一个是视频上视频的地址在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XWn2X5vwOMY/ 可以观看。腾讯公司的法务人员齐守明有三处发表谈话,第一处并无疑议,但后面两处分别在视频的两段进行插叙的其描述与事实相违背。齐守明本身在珊瑚虫刑事案件中是代表TX方面的代理人,在视频中他所说的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齐守明:使用珊瑚虫QQ软件的用户,就无法享受到腾讯公司的一些比如说对软件的升级、漏洞的修补、还有补丁以及病毒检测,等等这些方面的服务,所以,很容易遭受到黑客的攻击,或者病毒的感染。
这段话,表明腾讯公司的法务人员提供了不全、不实信息或者说是发表了虚假信息。
A、使用了珊瑚虫QQ的用户依然可以享受软件的升级服务、漏洞的修补、以及病毒的检测服务。甚至连腾讯的强制弹出广告服务依然可以享受。
B、使用珊瑚虫QQ与原版QQ遭受黑客攻击的程度是一样的,使用珊瑚虫QQ不会更容易感染病毒。
C、QQ被盗号的原因是,因为QQ本身的脆弱,导致一些人编写针对QQ的盗号病毒、木马等所导致的。这和珊瑚虫完全没有关系,用不用珊瑚虫都会被盗号。
齐守明:珊瑚虫QQ软件它为了实现自己的商业利益,里边捆绑了一些广告插件,那么这些广告插件是在用户选择的时候可以下载,还有一些是默认下载,在默认下载的情况之下呢,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个插件下载到个人的电脑里面去,那么这样(的话),我们来说呢,相当于珊瑚虫软件它侵犯了用户的一个选择权和知情权。
该段文字前半段笔者认同,后半段文字笔者认真考证过最终认为齐守明发布了虚假信息其目的是想以用户体验来论述珊瑚虫的非法性,尤其是默认下载的含义具有强制下载的意味。笔者根据深圳深南检刑诉[2007]1233号中所描述的三种插件,对珊瑚虫QQ的安装过程进行测试,发现三种插件都是选择性下载。为了进行检验,笔者发现对应版本的QQ也有相当多的插件,并且是强制安装的。运用齐守明的话来说:“腾讯的QQ软件侵犯了用户的选择权与知情权”。
笔者也注意 http://it.sohu.com/20071016/n252679101.shtml 其它大的媒体有类似报道.
到10月16日上午,腾讯总裁刘炽平首次就珊瑚虫QQ作者被抓、飘云QQ研发者退出等事件作出回应。刘炽平向搜狐IT表示,珊瑚虫作者被抓完全与腾讯无关,不是腾讯方面操纵的,可能是因为其恶意软件的性质引起公安部门注意才被抓。刘炽平称,事实上一开始腾讯并没想要状告珊瑚虫版本,但随着珊瑚虫QQ用户的增多,腾讯方面接到了大量用户的投诉电话,这些都认为珊瑚虫出现的问题应当归咎于腾讯。因为遭遇到了大量投诉,给腾讯带来了巨大损失,腾讯才对珊瑚虫提出了民事诉讼。但同时,刘炽平强调,珊瑚虫作者被抓与腾讯无关,这很可能是因为珊瑚虫版本因为弹出各种插件和软件,具有了恶意流氓软件的性质,引起了公安部门的注意,所以才被捕。
这个表述中有三处是可疑的,两处确定是虚假的.
A、珊瑚虫作者被抓完全与腾讯无关。这个确定是假消息。
B、把认为珊瑚虫出现的问题归咎与腾讯,给腾讯带来巨大的损失。如果是按照齐守明所描述的 ,这段话也属于虚假信息。
C、可能是因为珊瑚虫版本弹出各种插件与软件,具有恶意流氓软件性质。这个跟齐守明的表述一样。我们注意到珊瑚虫没有弹出插件的问题。
作为补充,笔者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这个现象从侧面可以说明用户投诉是因为木马程序与腾讯QQ本身技术处理的问题。 http://www.cnbeta.com/articles/46013.htm 该帖子的标题称《QQ发送珊瑚虫起诉书内容会马上被踢并要求激活》观察评论,我们抛弃漫骂的评论可以得出结论,腾讯的该行为容易导致所有玩家进行投诉,并非是屏蔽了QQ的杀毒服务所导致的。
根据深圳深南检刑诉[2007]1233号中所描述,可以推断出,腾讯公司并未提供其官方网站在2004年到2006年7月提供过珊瑚虫QQ等系列修改版QQ下载的陈述。对于这些法律事实,以及腾讯相对受益的情况没有进行陈述。
笔者认同珊瑚虫QQ修改了腾讯QQ,同时在珊瑚虫QQ里面捆绑了第三方插件的事实。
但是腾讯的表述是具有捏造事实,与隐瞒事实进行恶意攻击,尤其是捏造捆绑的方式以及给珊瑚虫捆绑的软件的性质进行了虚假的陈述。
腾讯的法务人员如果同腾讯总裁一样,在前面加了可能这个词语,那不构成违法行为。如果仅仅是陈述,或者是以非厉害相关人,进行普通的信息发布,此虚假信息危害性不大,但是由于腾讯是紧密的厉害相关人,并且涉及到陈寿福的人身自由权的问题,腾讯作为一报案人,这种事实的陈述是非常有害的。腾讯在这个方面是有严重的违法行为的。
笔者认为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42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
第二、商业欺骗行为
在此案中腾讯公司有两处商业欺骗行为,一是、腾讯QQ本身的强制广告与捆绑插件的行为;另一个是通过隐瞒部分事实通过法律制裁珊瑚虫作者所涉及的商业活动违背了商业道德与商业惯例。
笔者认为任何形式的市场竞争都应该遵循基本的商业道德。对腾讯公司所发表的不实言论表示质疑,相信广大媒体朋友对于该事件有着清醒的认识和判断,按照“绿色、健康、安全”的准则,以及用户的合理选择权与知情权必须得到保障认真的选择合适的IM工具。
以腾讯QQ的搜索工具为例,有若干版本的QQ可以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有若干是在用户无法选择的条件下在用户电脑中安装中文搜搜的插件。用户安装搜搜后,虽然可以通过 Windows系统标准的“添加/删除程序” 方式卸载,但其方式是具有强制安装性质。
此外QQ的众多服务是捆绑在一起的,在安装的过程中没有选择的余地。这种例子非常多。
这种强制安装行为是不符合商业道德,尤其是当QQ已经达到垄断IM市场的时候,这种强制行为必须由国家相应部门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款进行拆除与分解。
同时笔者还认为这种强制行为,涉及到商业欺骗,尤其是强制捆绑自身的插件行为,其本质就是强买强卖,具有诱骗消费者性质的行为。但是要起诉,并且受理与执行,其维权成本太高。
惯例是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约定俗成,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在腾讯在2005年邀请了珊瑚虫作者参加其相关庆祝活动并提出了提供接口的问题,这种邀请从商业惯例的表达行为来说是支持珊瑚虫的开发。
“说过的话要算,做过的事要认”这个事情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也是一个企业最基本的立业之道。
在与腾讯的几个不愿透露姓名的员工交谈过程中,笔者了解到从2004年到腾讯公司起诉陈寿福前一个月,他们之间还有很密切的联系。其中涉及到多种设计理念还有技术原理部分。这种合作是一种事实上的商业合作。同时应该指出这种合作根据腾讯所采取的法律行动来看。北京的民事诉讼是一个对事实的商业惯例与商业默契的背叛。如果上次陈寿福能提供这些证据,侵犯著作权都不会成立,更谈不上赔偿。但是停止下载依然成立。
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对知识产权要加强保护,笔者非常认同。不过笔者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腾讯官方的对外声明一直没有重点强调著作权。其措辞为:“企业的商业利益与用户的权益都应该值得尊重”,这个强调好重要,好得体。
众所周知,腾讯公司对著作权一贯是多重标准的。不同的时间,不同的人。甚至同一个事情都会运用法律的不同的模糊空间去解释。就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性质的两件事。腾讯可以用不同的标准去评价,但是相信司法不会。
笔者发现了http://club.it.sohu.com/r-it-673814-0-78-0.html 《珊瑚虫一案,同样的标准,TX相关人员也应该被逮捕》一文。笔者认同该文的观点,根据司法部门的起诉书的描述,以及相关的法律。还有司法部门对同一个条款所采用的标准来分析。
1、珊瑚虫增强包是由陈寿福开发的软件,陈寿福对其拥有著作权。(陈寿福如果进行反诉腾讯一定会承认珊瑚虫增强包是陈寿福开发的,理由可以参考民事案件中起诉书的内容)
2、认真观察刑法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TX官方网站在2004-2006年7月,确定提供过珊瑚虫增强包下载、珊瑚虫QQ等其它产品下载(不用去讨论该软件的是否侵犯了腾讯的权益,只讨论有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根据上述情况,以及结合司法机关对陈寿福起诉的标准。笔者给珊瑚虫作者如下建议。
反诉地点:陈寿福可以在北京、福建、深圳等各个地方进行报案、起诉。
反诉时间:最好在一审判决后才更有把握。
反诉的方式:先起诉珊瑚虫QQ单一的内容,再起诉珊瑚虫增强包。这个保证能有后续手段,同时做到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曾经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曹建明指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们国家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10条专门规定了信息网络的传播权。这个法律的第47 条也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的这个司法解释正是根据《著作权法》这样 的规定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们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 件和其他作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对在线盗版的行为,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来处理。
腾讯公司是复制珊瑚虫增强包,更是有严重的犯罪嫌疑。
如果陈寿福以民事案件起诉腾讯公司侵权,腾讯公司必定败诉讼。
以同样的标准判定,有关的司法机构,可以马上先对腾讯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限制活动,获取证据。
以同样的标准判定,只要是附加的插件所带来的收入。那腾讯夹带自己的插件,更是属于非法收入。
以同样的标准判定,珊瑚虫增强包免费让人下载,不是腾讯进行在线盗版的理由。
笔者查看了腾讯的历史网页以及珊瑚虫网站对应的历史网页。发现自从出现了珊瑚虫外挂后来算。腾讯的侵犯陈寿福著作权的行为发生在前,侵犯著作权的方式更多,并且更彻底。
对于珊瑚虫增强包笔者认同飘云原作者疯狂绅士的表达方式。这个观点非常好的说明了珊瑚虫增强包的定义。(http://it.sohu.com/20071225/n254289963.shtml )
珊瑚虫增强包有这么两个个特征:
1、它是一个增强工具,非常易学易用的“傻瓜型”修改工具。本身没有修改腾讯QQ的任何东西。这个修改工具与腾讯QQ完全不是同一性质的工具,但具有关联性。
2、那么腾讯所说的修改的人是用户,用户通过调整一些文本参数后,再运行修改工具而完成对腾讯QQ的修改的,修改的人不是陈寿福。
我们可以得出珊瑚虫外挂根本谈不上侵犯著作权。
这个时候腾讯的涉嫌犯罪的侵权行为开始了腾讯首先提供了珊瑚虫增强包下载!接着我们可以看到出现了打包方式的珊瑚虫QQ在陈寿福的网站上提供下载。仅仅过了一周腾讯的官方网站就提供了珊瑚虫QQ下载。
这里仅仅只讨论了腾讯公司对珊瑚虫的侵权,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腾讯公司对纯真数据库也是侵犯了著作权的,以及珊瑚虫案件发生后,有几个机构因为歌曲等版权问题对腾讯公司采取诉讼。
腾讯公司所经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官司非常之多。作为一个想了解真相的人,笔者更关注的是腾讯公司的不同表诉。判断他们在不同案件中的价值取向。
陈寿福的不当行为
笔者关注珊瑚虫刑事案件好长时间。结合一些资料,笔者认为陈寿福在腾讯公司面前不具备有道德优越感觉。
道德优越感沦丧的陈寿福
陈寿福开发的珊瑚虫增强包,无论再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充满了优越感。但是当其把腾讯QQ与珊瑚虫增强包以及其它商业插件简单打包制作成珊瑚虫QQ这种方式它就变成了一种商业行为。
商业行为并不是不可理解,但它原来具有的道德优越感就丧失了。同时陈寿福由于个人的一些问题,在国内一些大的论坛中发现有人评价珊瑚虫论坛是金庸武侠小说《天龙八部》中的“星宿派”,而陈寿福是掌门人“丁春秋”。
1、 显IP涉嫌侵犯隐私
2、 捆绑插件为牟取私利
3、 恶意屏蔽与攻击纯真数据库
4、 恶意屏蔽同类产品如飘云QQ
笔者对这么四个方面都进行了调查,从其它侧面得到了印证。笔者最关注的是对本案有关的显IP涉嫌侵犯隐私的问题进行了查证,未见任何相关的法律文献有过规定。但是发现了很多利用IP信息抓捕罪犯与寻找亲人下述地址有一相关报道《社区民警用QQ网上追逃 一年抓获十名逃犯》:http://www.cnbeta.com/article.php?sid=46104
笔者也注意到一篇评论,该[徽剑]谈中国互联网的强奸现象。具体地址可以到该作者的博客查看http://hi.baidu.com/momoca/blog/item/a5e82f2e267bc0534fc226e4.html 。该作者徽剑对陈寿福的法律知识有所评价。笔者从法院的发布的审判结果来看的确有如下描述。
“被告陈寿福辩称:第一,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告未证明其有著作权; 第二,本案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被告不适格, 我方与珊瑚虫工作室无关联性, 也与珊瑚版软件无关。因此我方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笔者还发现一个现象。就是《显IPQQ教父"木子"怒斥珊瑚虫QQ赚取非法巨额暴 欺骗善良网民》具体地址为http://blog.csdn.net/cyp207/archive/2007/09/28/1805357.aspx 。这里的意思是,珊瑚虫作者装穷的意思。再与其它页面印证了这个看法。
笔者就与珊瑚虫刑事案件的非相关事情与飘云原作者疯狂绅士进行了联系。疯狂绅士称:“珊瑚虫对同类产品有相关的屏蔽行为,但是陈寿福对技术问题是诚实的,对有技术能力的人他是事实求是的。对飘云与木子作者没有任何攻击行为,其本人没有对木子的说法进行任何反驳……”
通过上述求证。笔者对众多网友知道珊瑚虫QQ为陈寿福带去巨大利润,但是绝大部分网民依然支持珊瑚虫作者。正如一位网友指出的:“腾讯QQ就是一束插在大便里的鲜花,而珊瑚虫是两束插在小便里的鲜花;腾讯是一个当成大地主的农民,他想告诉大家的是‘庄稼一支花全靠肥当家’。只不过这个大便太恶心了,所以大家选择珊瑚虫也是正常的。……”
行文至此,笔者得出这么一个结论,陈寿福就技术方面,他是一个诚实的人,但其是一个法盲,其内心深处依然认为其获得商业利益是不道德的。
法庭争辩的焦点问题
珊瑚虫案的第二次庭审在2007年12月24日展开。陈寿福律师的辩论相当精彩。但有几个实证性的东西没有列出。该辩护词大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1、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及疑罪从无原则
2、腾讯公司对珊瑚虫QQ系列是知情、许可、甚至于引导和获益,并给出系列证据,形成证据链。
3、被告人获得了1172822元的广告收入,但是辩护人认为,该广告收入并非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
4、讨论插件的性质,质疑权威机构的结论
笔者就腾讯公司在2004-2006年之间对珊瑚虫QQ是知情、许可与引导,在网上进行了详细的考证。发现了一系列更重要的事实。那就是腾讯公司与珊瑚虫作者有设计理念与实现技术上的更深层次的交流。
笔者本身找到了三条强有力的电子证据。由于本案正在审理,本文不方便描述其内容,相信网友能找到更多的证据。
笔者找到的三条是可以找到电子证据的。结合律师辩护词,因此可以形成强大的证据链。这些证据表明珊瑚虫QQ是获得腾讯公司许可的。
对于辩护词笔者很意外,此辩护词里面没有说明其它网站对珊瑚虫QQ的复制、发行行为进行说明。这个部分获得的收入比其本身复制、发行获得的收入要大100倍以上。
陈寿福无罪
笔者有如下几个观点。
1、未经腾讯公司许可,把珊瑚虫增强包与腾讯QQ和商业插件打包在一起是违法的,是侵犯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利的。
2、如果该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收入,超过3万圆就构成犯罪了。
而珊瑚虫刑事案中,最核心的一条,2004年年初到2006年8月腾讯公司是事实上许可的。2006年8月到2006年12月是腾讯公司想不再许可的过程,其事实上许可仍然成立。2006年12月以后的珊瑚虫QQ才是违法的。而笔者注意到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有标明IPQQ2007,笔者观察到,该产品是是2007年1月底才有的。而自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陈寿福从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15笔广告费-共计人民币105万元(每笔7万元);于2007年2月2日从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收取了广告费人民币122822元。
笔者通过调查可以确认陈寿福从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的广告费是截止到2006年12月的。同时基本确定从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收取了广告费人民币122822元的广告费也是截止到2006年12月的。
因此哪怕是最严厉的判断方法,陈寿福无罪。
但其依然犯法。必须进行惩罚性的赔偿。
笔者的联系方式为:97mr # 163.com 其中#用@代替。愿意为有法律服务需要的朋友提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