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魅族高通专利之战:“最后”的武士?

2016年11月19日 22:53 次阅读 稿源:魅族汇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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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族如能坚持在诉讼上与高通“死磕”到底,则不论终审判决胜负成败如何,都将意义非凡,有可能引发“蝴蝶效应”,对中国反垄断政策、标准专利司法审判原则和标准、高通的商业模式和经济收益、众多中国通信企业的切身权益以及FRAND原则的研究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高通公司(以下简称为高通)是一家著名的美国无线通讯技术研发公司,是全球最大的专利许可收费公司和最大的无线通讯芯片制造商,高通持有大量涉及CDMA(包括CDMA IS-95和CDMA2000)、GSM、WCDMA、TD-SCDMA和LTE等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standards-essential patents,以下简称为SEP)[i]。

多年以来高通早已成为移动终端专利格局中的霸主,在原来的既有利益格局下,SEP专利被许可对象皆麻木地接受了高通强势的统一全球专利许可协议(GlobalPatent License Ageement)。但正因为高通强势日久渐成垄断骄浪之势,多国/地区政府都对其进行了反垄断制约,2015年中国发改委针对高通中国区专利许可进行反垄断规制,规定高通必须就中国区专利许可做区别于全球专利许可的特殊处理,因此高通只好从零开始和中国区智能终端厂商谈判缔约China Patent License Agreement(中国专利许可协议,以下简称为“CPLA”,以区别于上述的全球专利许可协议)的局面。近期,高通又成功与OPPO与VIVO签署“CPLA”,再加上原已签约的联想、TCL、华为、小米、中兴、海尔、格力、酷派等公司,共有超过110家国内手机厂商、零部件厂商、模块厂商等与高通达成了“CPLA”[ii]。

上述情况却让不肯向高通就范而官司缠身的魅族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为魅族)显得更加茕茕孑立,孤立无援。2016年6月,高通在中国首次采取法律手段,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魅族,请求法院判决高通向魅族提供的专利许可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和高通所承担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原则(“Fair、Reasonable、andNon-Discriminatoryterms”,以下简称为FRAND原则)的许可义务。一周之内,高通又向北京和上海两地的知识产权法院起诉魅族侵犯了其持有的17项涉及3G(WCDMA和CDMA2000)及4G LTE无线通信标准的相关专利[iii],上述诉讼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议论,魅族也因此被看作是阻挡高通在中国全面签署“CPLA”的最后一道重要防线。

一人、一枪、一孤城的魅族以一己之力对抗强大的高通是否有意义和价值?其实这既不是高通与魅族之间的私人恩怨,也不是简单的专利侵权纠纷,更不是魅族不尊重高通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权,问题的关键在于:高通在中国市场向国内电信企业(特别是手机厂商)征收的3G、4G SEP授权许可费率有可能远远超出了其对无线通讯做出的技术贡献和应得的合理利润,可能遏制了国内手机产业的健康和可持续性发展,因而最终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福祉。根据高通目前实行的授权许可协议,对于面向在中国销售使用的品牌设备的3G、4G必要中国专利的授权,高通将对3G设备(包含多模3G/4G设备)收取5%、对不执行CDMA或WCDMA网络协议的4G设备(包含3模LTE-TDD设备)收取3.5%的专利费;每一种专利费的收费基础是设备整机销售净价的65%。以一部2000元的手机为例,需要缴纳2000元×65%×5% =65元的专利费。而目前市场上该价位的手机都是超性价比,在激烈、残酷竞争生态下的很多厂商是在微利甚至亏损销售,高通按照整机收取的高额专利许可费虽然打了6.5折,但对于薄利多销的众多国内手机厂商而言,依然是沉重的负担[iv]。在高通按整机、高费率的收费模式下,从手机屏幕、手机壳、电池、相机、耳机……乃至手机上镶嵌的钻石,都得为高通的芯片支付专利费,以至于中国3G手机制造商利润中有一半要用于支付高通专利许可费,使本已微薄的利润进一步摊薄[v]。

与之相反,近年来美国法院通过司法判决确定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在呈现不断下调的趋势。比如:微软诉摩托罗拉案(2013)中,法院确定的摩托罗拉H.264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为每台0.555~16.389美分,802.11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为每台0.8~19.5美分;爱立信诉D-Link公司案(2013),法院确定爱立信的WiFi芯片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为每台0.15美分;re Innovatio IP Ventures,LLC案(2013)中,法院确定802.11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为每个wifi芯片9.56美分。Realtek v. LSI (2014) ,法官判决每个WiFi chip芯片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是产品整机售价的0.19%:即为0.19~0.33美分[vi]。从上述判决可知,美国法院一般倾向于按芯片为单位收取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不过即使是按整机授权的案件(Realtek v. LSI)最终确定的许可费费率和实际金额均为较低水准。 并且,近年来,英特尔、苹果和微软在内的众多公司一直在施压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学会(以下简称为IEEE)调整章程,以便降低电子设备厂商支付的必要专利许可费,这项计划遭到了高通等重要专利持有者的坚决反对。2015年,英特尔、苹果和微软等公司的提案得到了美国司法部的表态支持,一周之内,美国IEEE标准组织修改了章程,规定高通将不能按整机收取专利费[vii]。

也许正是由于中美之间在司法审判标准、标准化组织正常和专利许可费率等方面存在如此巨大的差别,高通才会如此重视中国市场,才会如此“爽快”地认缴中国发改委开出的60.88亿元人民币的反垄断罚单,其实这所谓的 “天价”罚金不过只是“障眼法”而已,相对于巨大的中国专利许可费市场利润,60余亿元只是九牛一毛、沧海一粟而已。根据高通财报数据显示,中国是高通最大市场,上一财年为高通贡献了53%的营收,共计252.8亿美元[viii],其中大部分收益来自于高利润率的专利许可业务。

但反观中国手机厂商的利润情况却天渊之别。从2015年开始,中国经济形势比较严峻,国内智能手机市场整体销量都在放缓甚至下滑,高通继续收取的高额专利费,严重影响了厂商的利润,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并且在当前通讯模块变成功能多元化的智能手机成本中越来越小的一部份时,仅持有部分3G/4G专利的高通,还坚持按照整机出厂和高费率来收取巨额专利费的做法,显得不合时宜、有失公允和武断乡曲。因此高通和中国手机厂商的专利问题并非魅族个案,事实上,大部分手机厂商都不愿意缴这样纳高昂的专利费。这种模式的掠夺性质显而易见,而一个饱受过度掠夺之苦的制造环节绝无可能支持整个手机产业可持续发展。2013年起中国手机产量就占到全世界的81%,“中国制造”手机覆盖了全世界几乎所有市场,其他一些西方跨国巨头也跃跃欲试意图复制高通模式,因此走向极端的高通模式已经成为全球手机产业可持续发展的“专利桎梏”[ix]。如果不能对高通加以有效的规则和制衡,长此以往,国产众多中小手机厂商有可能将重蹈过去国内VCD、DVD民族产业的覆辙。

为了全面分析和探讨魅族挑战高通的深远影响,本文将从高通专利被无效或异议的维度切入,分析不同历史时期下高通与相关移动通讯设备公司之间的利益纠葛和矛盾冲突。

英雄迟暮、壮志未酬的昔日巨擎

本文检索了联发科、展讯、英特尔、三星、华为、中兴、摩托罗拉、爱立信、诺基亚、苹果、微软、思科、西门子、阿尔卡特、LG、谷歌、黑莓、魅族、广东欧珀(OPPO)、步步高(VIVO)、小米、HTC、大唐电信、波导等公司无效或异议高通专利的情况。经检索可知,高通的专利在中国未发现被提起过无效程序,在美国未发现被提起过单方/双方复审程序(Ex parte Reexamination/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在欧洲。诺基亚、爱立信、摩托罗拉、阿尔卡特、西门子等公司对高通的欧洲专利(EP)提出过异议(Opposition)程序,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1:被异议的高通欧洲专利基本状况表(总数/同族数)

因为高通同一项欧洲专利可能会被表中列举的多个公司分别提起异议等情况,因此表1的数据会出现重复计数的现象。经研究表明,高通在无线通讯芯片方面直接或潜在的竞争对手—联发科、展讯、英特尔、三星、华为等公司都没有对其发起挑战;从表1可知,异议高通欧洲专利的企业均是来自移动通信领域的昔日豪强-诺基亚、爱立信、摩托罗拉、阿尔卡特、西门子等公司(下文简称为“异议军团”)。高通被无效的专利大部分可能为涉及CDMA、GSM、3GPP以及IEEE关于卫星传输、车辆通讯等标准的必要专利(SEP),总数约为78件/39项同族,高通最重要和依仗的CDMA技术是“异议军团”10多年中重点攻击和挑战的目标。

表1中高通被异议欧洲专利的中国的许可对象为大唐电信、波导、大连大显、广智金鹏、北京邮电通信、比亚迪等公司,共有7项;具体包括:EP500689B1的同族专利CN1025402C(涉及CDMA技术)、EP624275B1的同族CN1081037A(涉及CDMA技术)、EP500761B1的同族CN1061311A(涉及CDMA技术)、EP783827B1的同族CN1171188A(涉及SMS短信服务)、EP621998B1的同族CN1081040A(涉及格式化传输数据技术)、EP666007B1的同族CN1073061A(涉及距离基点登记法)、EP671082B1的同族CN1091879A(涉及导频点积电路),上述中国同族专利的审查、授权过程均比较正常和顺利;经研究发现,高通似乎不愿意对外许可被专利局驳回后通过复审程序重获授权的专利,因此专利局的严格审查尺度或第三方提起的异议、无效请求程序有可能是扰乱高通专利许可节奏的重要手段。

从表1可知,诺基亚、爱立信、摩托罗拉、阿尔卡特、西门子等公司会“不约而同”地向高通涉及CDMA技术的重要专利发起挑战,这种“联合打击”的方式从不走空,斩获颇丰:

1998年11月上旬的一周之内,诺基亚、爱立信、阿尔卡特、西门子对高通EP500761B1号专利提起过异议程序,造成该专利的德国同族专利DE69032044D1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限缩(RESTRICTEDMAINTAINED AFTER OPPOSITION PROCEEDINGS);爱立信、摩托罗拉分别于1998年5月12日和5月13日异议过高通EP621998B1号专利,可能对日本的JP2004328784A和巴西的BR199106592A同族专利被驳回造成了一定影响;1999年12月初,诺基亚、爱立信、摩托罗拉、西门子分别对高通EP500689B1号专利提出了异议,可能造成挪威的NO199401264同族专利被驳回(对一项欧洲专利的异议适用于发生效力的所有缔约国);2000年9月22日,诺基亚、爱立信、摩托罗拉、西门子对高通EP500775B1号专利的无效程序,造成德国同族专利DE69033402D1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限缩,并可能对其中国的CN1051832A 同族专利被驳回造成一定影响;从异议发动的时间上判断,相关公司应该经过事先协商和周密组织。另外,“异议军团”的重要成员还向高通发起过第二波攻击,2005年,欧盟接到诺基亚、爱立信等六家公司的投诉后,曾对高通专利授权定价过高展开反垄断调查,经过四年的调查,这桩官司最终以各家厂商的和解撤诉而终止[x]。“异议军团”发起上述专利异议和反垄断投诉等联合行动的动机肯定是为了谋求企业的自身利益,但因为相关行动一定程度上遏制和限制了高通在CDMA标准必要专利(SEP)领域的全球布局和专利授权许可,所以欧洲、中国、日本和巴西等国众多企业可能也因此而获益。

表1中诺基亚的表现最为抢眼,其是上述“异议军团”中当仁不让的“带头大哥”,早在1998年,诺基亚就开始通过欧洲专利异议程序来挑战高通,以此来捍卫自己当时在通讯行业中的“王者”地位,但是到了2008年,诺基亚在智能手机市场竞争中犯下一系列的致命错误,造成自己一败涂地、一蹶不振,雪上加霜的是“异议军团”的其他成员也逐渐被智能手机市场所淘汰,从此“异议军团”再也没有精力和必要去挑战高通的CDMA SEP及其市场垄断地位,这成为高通在3G时代进入一家独大、独霸天下局面的重要标志。

善于私斗,怠于公战的今日新贵

在与“异议军团”竞争中胜出的最大赢家是IOS系统的苹果和Android系统的三星公司,近年来华为公司的智能手机业务迅速崛起,大有赶超苹果、三星之势。虽然这些“新贵”公司的技术实力都很强劲,专利储备也颇为可观,但与诺基亚、爱立信、摩托罗拉等昔日手机巨头硬朗刚猛、协同作战的作风完全不同。一方面,面对高通已经做大的专利储备,这些“新贵”公司从始至今都没有明确表露过挑战高通专利获权SEP统治地位的意愿和勇气,与其耗费大量的时间、资金和精力去血拼高通强大的SEP组合,不如接受现实,利用自己的专利储备与高通进行交叉许可的博弈或周旋,或者干脆直接妥协,花钱“送神”消灾;另一方面,这些“新贵”公司热衷于集中精力与其形成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进行“互相伤害”,具体状况见下表:

表2:新贵公司发起无效或异议他方专利的基本状况表(总数/同族数)

从表2可知,表中各公司之间的矛盾冲突主要集中在华为和爱立信,华为与中兴,以及中兴与诺基亚之间。对高通而言,旧势力-“异议军团”分崩离析,难成气候;新崛起势力在对自己示好、求和之余,还在不遗余力地互相倾轧,这种分裂、乱战的新格局自然是高通最喜闻乐见的。

以华为为例,该公司奉行的是“远交高通、苹果(2015年华为与苹果签订了大量中国专利的交叉许可协议),近攻中兴(全面开战)、爱立信(主要在电信设备领域)、三星(双方主要在4G SEP 交叉许可方面有诉讼争端)”方针,这是一种低调、务实和灵活的高明策略。

一方面,通过向高通支付专利许可费,或与手机市场竞争关系还不太直接的苹果(两公司目前出产的智能手机在操作系统、价位和档次等方面尚存在较大差异)交叉许可各自持有的中国专利,华为可以与相关公司保持良好的关系,可以获取企业亟需的市场进入机会、发展空间和宝贵资源,再通过技术研发和在4G LTE、5G领域的SEP战略布局,可以逐步缩小与高通等公司的专利差距,提高自己在专利交叉许可谈判中的地位和议价能力,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另一方面,为了谋取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华为集中力量“死磕”国内(中兴)和国际(三星、爱立信)的直接竞争对手。华为在这方面成绩斐然,目前华为在各方面早已远超中兴,成为国内电信设备行业当之无愧的老大和优秀民族企业的标杆;现在的三星祸不单行,正深陷接班人难题和Galaxy Note7 手机电池爆炸门事件,内外交困、焦头烂额的公司即使最终能够熬过这次严重危机,也必定名誉扫地、元气大伤,并且三星在电池召回问题上对中国大陆市场的区别对待,有可能会引发中国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和抗议;2013年华为的整体业务收入首次超越爱立信,甩掉了“千年老二”的名号,并且华为在2014年和2015年的业绩继续出彩,进一步扩大了自己的领先优势。

尽管相关行业新贵们怠于花费精力同高通进行正面冲突,但当第三方向高通(比如高通遭受有关国家的反垄断制裁)发难时,新贵们一般不会放过借此杠杆与高通进行博弈和角力的机会。高通在通信终端芯片和专利许可上的霸道,已经对中国厂商内中市场份额居首的华为产生了利益攸关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发改委促成CPLA的重新缔约历史契机,给包括华为在内的中国区厂商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利益再分配格局谈判机会。华为作为中国民族企业的旗帜和通信设备以及移动终端行业的老大,相信在CPLA缔约谈判的过程中可以获益匪浅。但因为国内各家厂商之间存在惨烈和残酷的竞争关系,我们很难奢望国内企业会像“异议军团”那样团结和建立起民族“统一战线”,也不敢期望华为会像诺基亚那样担当起“带头大哥”的角色。因此,国内企业大都处于一盘散沙、各自为战的局面,很难扭转或摆脱自己弱势的谈判地位,从而被强大的高通轻而易举地分别拿下。

虽然笔者承认高通对通信产业做出的卓越贡献和相关SEP的作用、价值,但从4G LTE新时代开始,高通CDMA技术的影响力和相关3G/4G SEP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也在下降;高通出产的芯片受到三星、联发科、展讯和华为等竞争对手发起的有力挑战;2015年以来高通在华专利申请数量呈现锐减的趋势;高通滥用垄断市场地位的行为已受到美国、欧盟、中国、日本和韩国等多国政府的反垄断调查和制裁;从前让人谈虎色变的“反向授权”被叫停;2014年和2015年高通两次宣布大规模裁员;芯片生产和授权许可等核心业务的经营模式也在计划剥离和调整等事实均表明高通的统治力已出现下滑趋势。因此,在反垄断行政处罚的高压下,高通在与国内企业谈判CPLA时表现出了极大的克制,实际上,高通也许非常惧怕国内企业会统一联盟谈判或者向更深层面发难(比如国内企业提起诉讼或仲裁),但高通是幸运的:没有统一战线的CPLA谈判一般都是国内企业被各个击破的结局,随着大部分品牌厂商没有过多抵抗的签约,针对剩余厂商,高通确立了更为明显的CPLA的谈判优势地位。

虽千万人吾往矣的“最后”武士?

1、诉讼的意义

在国内企业大都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逆来顺受的情况下,实力平平的魅族不惧被诉的风险和舆论压力,敢于单挑强大的高通,是很有些血性和骨气的,但在目前四面楚歌、孤军作战的绝境之中,多重诉讼缠身的魅族的坚持和抵抗到底有何意义?

笔者认为:魅族与高通之争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迫使高通启动了司法程序和引入了审判裁量权,高通的重大软肋在于:其受到中国当局的反垄断调查后,为了符合SEP许可的FRAND原则而其做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但一直没有得到过法院司法审判的支持,毕竟与反垄断调查的行政行为效力相比,司法终审裁决的效力才具有终局性。

比如上文所述的3G、4G必要中国专利的授权费率标准(下文简称为SEP 费率标准)为例,首先,虽然其获得了了中国反垄断当局的认可,但其后果只是让高通公司通过了反垄断的审查而已,并不意味着CPLA缔约谈判中,高通对国内企业征收该费率标准的费用就具有天然的合法性,高通也没有因此拥有了不违反FRAND原则的豁免权,因为中国反垄断当局无权也不可能代表所有国内企业做出这样的认定或许可,高通的SEP费率标准是否违反FRAND原则只能通过具体个案来判定;其次,从法律关系的相对性来说,该SEP费率标准对高通产生约束力,即高通对国内企业的报价不得超出该费率标准,但是对被许可方没有约束效力,被许可方基于合法理由和充足证据仍然有权拒绝该报价,高通因此提出没违反FRAND原则的主张不能当然成立;最后,FRAND原则是一个模糊、抽象的概念,对它的判定是一个世界性难题,需要经过复杂和专业的研究、论证,也是高通和魅族充分辩论和证据证明的博弈过程,是否符合FRAND只能进行个案的司法认定,所以高通对110多家国内企业的授权许可与高通诉魅族案没有关联关系。因此,通过高通与魅族相关诉讼确立的FRAND原则的司法判定标准可能会对高通的专利许可授权模式和经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在高通诉魅族案中,法院还将对如何计算符合FRAND原则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高通开出的许可费率是否符合FRAND原则(比如按整机收费是否合理、高通收取的费率比例是否过高)、SEP专利清单列举专利的实际法律状况如何、CPLA缔约谈判中高通提出的其他许可条件是否符合FRAND原则、许可协议是否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是否会出现4G LTE SEP授权费堆叠等重要问题的调查和审理,必然会触及高通的核心商业机密,会对高通专利授权的商业模式和经济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目前国内关于标准专利FRAND原则的司法审判尚处于初始摸索阶段,高通诉魅族案的形成的很多审理经验和判定原则都会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必然会对国内SEP权利人与被许可方的切身利益产生深远的影响。

2、魅族的反击

虽然高通与魅族之间实力相差悬殊,但是魅族在诉讼中也不是毫无胜算的束手待擒。除了考虑常规的诉讼策略,魅族应该高度关注微软诉摩托罗拉案(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地区法院案号:C10-1823JLR),该案涉及的根据专利权人摩托罗拉持有的SEP在802.11SEP协议专利池中所占的比例和价值贡献来确定SEP许可费率;采纳“最小可售的专利应用设备”的估值方法,确定专利许可费的价格是基于芯片的销售价格,而非芯片所嵌入的终端产品的整机销售价格等审判原则。类似的案件还有在激光公司诉广达电脑公司案(美国上诉法院联邦巡回法院2012年,案号:694 F.3d51)[xi]等。这些案件对本案的审理具有较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魅族还应该重点考虑无效高通涉诉SEP专利,经研究发现,高通的SEP或重要专利在异议和无效程序的挑战之下,暴露了较多实质性的瑕疵和缺陷,具体情况见下表:

从表3可知,诺基亚、摩托罗拉、爱立信等公司对高通专利提起的异议程序共对22项欧洲专利或其同族专利产生过消极影响(造成有关专利被驳回或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部分限缩),约占总数的56.4%。

首先,首当其冲的是12件德国(DE)同族专利申请被异议程序挑战后,均要被限制保护范围后才能得以保留和授权(RESTRICTED MAINTAINED AFTER OPPOSITION PROCEEDINGS)。其次,共有9件挪威(NO)、德国(DE)及欧洲(EP)的同族专利申请被驳回(REJECTION OF LAID OPEN PATENTAPPLICATION或者REFUSED),相关专利被驳回的结果与异议程序关系密切。最后,还有9件日本(JP)、巴西(BR)以及中国(CN)的同族专利申请被驳回,虽然此类专利的申请国都不属于欧盟,但是在先提出的欧洲专利异议程序有可能会对这些专利的授权审查程序产生一定的影响。

另外经研究分析表明,高通在中国申请的CN101611584A的等SEP专利可能存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确定是否为SEP权利要标准专利求的保护范围、与3GPP相关标准规范内容不对应等缺陷:比如权利要求10的“接收为用户设备UE……接收资源分配”和权利要求12的“所述UL ACK资源与UE用来……时变循环移位相关联”违反了专利法33条规定即修改不得超范围;如权利要求10的“在物理下行链路共享信道……循环移位关联”和权利要求11的“基于所述UL ACK ID……发送ACK信息”就没有其声称SEP对应的3GPP相关标准规范内容等。

综上所述,魅族如能坚持在诉讼上与高通“死磕”到底,则不论终审判决胜负成败如何,都将意义非凡,有可能引发“蝴蝶效应”,对中国反垄断政策、标准专利司法审判原则和标准、高通的商业模式和经济收益、众多中国通信企业的切身权益以及FRAND原则的研究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如果魅族最终选择与高通和解(近期魅族与高通和解的传闻不胫而走、叫嚣尘上[xii]),那就意味着可能只是虚张声势、色厉内荏的高通却在中国取得了独霸天下的地位。正所谓“不是在沉默中爆发,就是在沉默中灭亡”,当以后上述“高通税”不堪重负之时,在“恐高症”肆虐、万马齐喑的大环境之下,是否有单位或个人敢于向高通“亮剑”?让我们拭目以待谁是“最后的武士”。

作者简介:

陆峰,云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具有电子信息工程本科和北大知产方向法律硕士等教育背景,拥有司考和专代双证,多年政府机关和央企知识产权工作经验,擅长结合专利、法律、技术、市场、管理和战略等纬度进行商业竞争情报分析研究,代表作包括《罗罗的“阴谋”》、《小米的平凡之路》、《华为之殇》、《高智之智与反制》、《联想的逆袭》、《诺基亚王者归来的忧患》、《高通王朝的没落》等,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张亮,云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浙江大学工学双学士,律师、专利代理人。曾任职小米、高智、国知局等,对专利攻防、海外诉讼成本控制、武器获取、PR策略等,有着刺痛且丰富经验。[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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