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P2P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对下一步的整改验收阶段做出了具体、详细的部署,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并对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等关键性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57号文“通知”指出,各地区整治办应指定官方网站对拟备案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两周。根据流传的文件可以看出,针对网贷机构(P2P平台),“通知”提出了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一、验收合格的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确保其正常经营;
二、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平台,可据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
三、对于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甚至已有经侦介入或已失联的平台,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四、对于逃避整改验收,暂停自身业务或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机构,需予以高度重视,此类机构恢复经营后也需酌情予以备案;
五、对于行业中业务余额较大、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机构,由机构注册地整治办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向机构业务发生地征求现相关意见。
另外,《通知》明确指出了以下几种不能备案的情形:
一是对于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的网贷平台,本次网贷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二是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予以进行验收及备案登记;
三是对于《网贷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上线的规定,网贷机构自2016年8月24日不再违反,相应存量业务未化解完成的网贷机构不得备案登记;
四是对于开展过涉及首付贷、校园贷及现金贷等有业务的网贷机构,应暂停新业务,逐步压缩存量,否则不予备案。
此外,《通知》还规定“超级放贷人”模式应当认定为违规;禁止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已经提取的应当压缩消化。《通知》还要求整治期间网贷机构必须在备案前做好银行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