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规:基金经理MSN,QQ记录留存

2009年03月21日 15:13 次阅读 稿源: 条评论
昨日晚间,证监会网站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旨在规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指导意见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与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指导意见还对基金经理任职、变更等问题提出了要求.基金经理在任职前应当通过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并通过所任职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变更.

为防范老鼠仓,指导意见第26条详细规定,基金公司应当加强对各类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电话应进行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不知是否为了配合证监会的新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同一天发布了《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其目的是在不影响基金经理市场化流动的前提下,规范基金经理的执业行为,提高基金经理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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