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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科技日报》
本报记者王学武诉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案今天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庭宣判。海淀法院认定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王学武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判向王学武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新闻来源:《科技日报》
本报记者王学武诉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案今天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庭宣判。海淀法院认定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王学武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判向王学武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在今天的宣判中,海淀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 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刊登《瑞星公司声明:记者王学武编造假新闻恶意诽谤瑞星 公司》《记者王学武5年编造30余篇假新闻吹捧刘旭攻击安全行业陷害瑞星》;二、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续十日在北京瑞星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上登载致歉声明,向王学武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许可;如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 容,刊登费用由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三、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王学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四、驳回王学武其 他诉讼请求。
今年2月17日,《科技日报》刊登王学武采写《一项重大原始创新 何以大难不死——北京东方微点公司起死回生始末》的长篇报道。该文报道了2005年7月初,原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兵接受北京瑞星公司的请托,指使原 网监处案件队副队长张鹏云、原网监处产品管理科副科长齐坤(于兵、张鹏云、齐坤均已被北京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调取假报案、假损失、假鉴定等证据材料,制 造了“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传播计算机病毒案件”的假案,这一假案使微点公司副总田亚葵无辜锒铛入狱,微点主动防御软件上市受阻近3年,企业 蒙受直接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
2月19日、2月25日,瑞星信息技术公司 针对该报道发表了“瑞星公司声明:记者王学武编造假新闻恶意诽谤瑞星公司”和“记者王学武5年编造30余篇假新闻吹捧刘旭攻击安全行业陷害瑞星”的声明, 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引起互联网大量转载,严重侵害了本报记者名誉权。为此,本报记者王学武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瑞星公司停止侵害、 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等。
海淀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6月15日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瑞星信息公司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学武撰写的《一项重大原始创新何以大难不死——北京东方微点公司起死回生始末》为捏造事实、颠倒 是非,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学武存在勒索行为,并操纵他人炮制虚假文章违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情况下即在涉诉声明中多次使用“勒索”、“受贿”、“捏造 事实”、“颠倒黑白”等词语,亦将王学武描述为操纵他人炮制虚假文章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新闻工作者。上述评论属于降低贬损王学武人格的侮辱性言词,已超出 正常的评论界限。鉴此,海淀法院认定瑞星信息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王学武名誉权的侵害。
今年2月17日,《科技日报》刊登王学武采写《一项重大原始创新 何以大难不死——北京东方微点公司起死回生始末》的长篇报道。该文报道了2005年7月初,原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兵接受北京瑞星公司的请托,指使原 网监处案件队副队长张鹏云、原网监处产品管理科副科长齐坤(于兵、张鹏云、齐坤均已被北京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调取假报案、假损失、假鉴定等证据材料,制 造了“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传播计算机病毒案件”的假案,这一假案使微点公司副总田亚葵无辜锒铛入狱,微点主动防御软件上市受阻近3年,企业 蒙受直接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
2月19日、2月25日,瑞星信息技术公司 针对该报道发表了“瑞星公司声明:记者王学武编造假新闻恶意诽谤瑞星公司”和“记者王学武5年编造30余篇假新闻吹捧刘旭攻击安全行业陷害瑞星”的声明, 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引起互联网大量转载,严重侵害了本报记者名誉权。为此,本报记者王学武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瑞星公司停止侵害、 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等。
海淀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6月15日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瑞星信息公司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学武撰写的《一项重大原始创新何以大难不死——北京东方微点公司起死回生始末》为捏造事实、颠倒 是非,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学武存在勒索行为,并操纵他人炮制虚假文章违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情况下即在涉诉声明中多次使用“勒索”、“受贿”、“捏造 事实”、“颠倒黑白”等词语,亦将王学武描述为操纵他人炮制虚假文章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新闻工作者。上述评论属于降低贬损王学武人格的侮辱性言词,已超出 正常的评论界限。鉴此,海淀法院认定瑞星信息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王学武名誉权的侵害。